公司和员工约定如果员工在佣金发放日前离职,佣金不给发放,是否有效?
这个问题不容易,有些HR会答错,这个问题答案是无效,佣金要正常发放。
有些伙伴会有疑问,比如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若员工在佣金发放前离职,将不享受公司关于该部分佣金的分配。对该制度安排,员工在被录用时已知悉并认可,该条款是公司与员工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合法有效。
所以根据上述条款的约定,如果员工在佣金未发放之前已离职,公司不再发放该佣金,员工也无权要求公司支付。
这个理解是错误的,在劳动关系里有一个原则很重要,违法的内容是无效的。上面的约定违反了哪一条规定呢?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之规定,佣金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公司应向员工足额支付,不得无故克扣或拖欠。公司和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规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无效。
无论是佣金,绩效工资还是年终奖,如果有约定要给员工发放,而无论员工是否离职,都要给予发放。
来源:海南人力资源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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