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上很多时候都是身不由己的,有一种情况就是比较常见的一种,那就是被迫写下借条。情节严重侵犯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借条只要是能够证明是在被逼迫的情况下写下的,自然也是无效的。
案例:
原告张某诉称,自己与被告崔某于2017年3月相识交往,同年5月,崔某向其提出借款8万元的请求。为了继续发展恋爱关系,张某于5月9日将现金8万元借于崔某,崔某出具借条并承诺于同年8月6日还款。但借期届满后,张某经过多次索款无果,于是诉请人民法院判令崔某偿还其借款8万元,同时提交借条一张。
被告崔某辩称,双方不存在任何借贷关系,他们在2017年3月初经人介绍相识交往,因彼此均有好感,便同居生活,期间感情良好。张某为表达爱意,于同年5月9日亲笔书写赠予书,承诺“双方自愿在一起生活,张某赠与崔某人民币8万元,张某绝不能返回此款,立约人张某,2017年5月9日”,其上还有张某签名、盖章、捺印。因是现金赠与,所以当时未出具任何收据。
之后,因为张某违约与其他女性交往,双方感情逐渐淡漠。同年8月5日晚19时许,张某打电话骗她回家后,张某与五名黑社会人员对她进行软禁、威胁、殴打,她为保命无奈之下即按张某要求书写了借条。被释放后,她立即向派出所报案。借条内容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请求法院判令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崔某同时提交《赠予与书》、报案材料、《报警案件登记表》、《调解记录》、办案民警说明及其伤情照片、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等证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崔某于2017年3月3日相识谈婚,并共同生活。同年5月9日,原告给付被告现金8万元,并出具“赠与书”一份,载明:“甲方张某与乙方崔某在一起生活,崔某自愿同张某在一起生活,张某赠予与崔某人民币8万元,张某绝不能返回此款。”被告崔某未写收条。后因双方产生矛盾,同年8月5日,原告在其住所内逼迫崔某出具借条一份。非法债务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被迫写下的借条,也是在非法之列。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诉请。
律师解读:
在受到威胁、胁迫、恐吓的情况下所写的欠条无效,其内容不属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受法律的保护。但被逼迫人在解除逼迫、威胁后,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陈述被逼迫写下欠条的事实,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也为日后法院对被逼迫所写欠条的合法性、真实性留下可贵的证据。
在被迫写下的借条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借条。
文章来自网络,如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