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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以抢红包方式进行赌博,也可以构成开设赌场罪

发布者:王建军律师|时间:2019年02月03日|分类:刑事辩护 |378人看过

谢某、高某、高某、杨某开设赌场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8年12月25日发布)



裁判要点

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以抢红包方式进行赌博,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至2015年11月,向某(已判决)在杭州市某区活动期间,分别伙同被告人谢某、高某、高某、杨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邀请他人加入其建立的微信群,组织他人在微信群里采用抢红包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被告人谢某、高某、高某、杨某分别帮助向某在赌博红包群内代发红包,并根据发出赌博红包的个数,从抽头款中分得好处费。



裁判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2016)浙0109刑初1736号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谢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二、被告人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三、被告人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四、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五、随案移送的四被告人犯罪所用工具手机6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尚未追回的四被告人犯罪所得赃款,继续予以追缴。



宣判后,谢某、高某、杨某不服,分别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浙01刑终1143号刑事判决:



一、维持杭州市某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9刑初173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定罪部分及第五项没收犯罪工具、追缴赃款部分。


二、撤销杭州市某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9刑初173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四、原审被告人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五、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以抢红包方式进行赌博,设定赌博规则,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谢某、高某、高某、杨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情节严重。谢某、高某、高某、杨某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较轻,均系从犯,原判未认定从犯不当,依法予以纠正,并对谢某予以从轻处罚,对高某、杨某、高某均予以减轻处罚。


杨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谢某、高某、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谢某、高某、杨某、高某案发后退赃,二审审理期间杨某的家人又代为退赃,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第2款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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