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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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刑事自诉暴力犯罪经济犯罪死刑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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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172万元,小三被判8年

发布者:王建军律师|时间:2019年01月24日|分类:刑事辩护 |787人看过

都说林子大了

  什么鸟都有

  有些人为了贪图利益

  丢弃尊严,践踏道德

  毫无底线

  近日

  相城法院就审结了

  一起敲诈勒索案件

  该女子不光扮演“小三”

  破坏别人家庭

  还以曝光“皮肉”协议为威胁

  进行多次敲诈勒索

  案情概况

  2018年1月初,柳某通过网络认识了“金主”某公司老板陈某,双方达成包养协议后,两人相约酒店见面并签订书面协议。协议中,陈某要求柳某为其服务四年,共支付包养费72万元。为防止柳某拿钱跑路,陈某提出,自此四年内,柳如不履行协议内容,四年后含利息应向其还款120万。殊不知,柳某在写下借条的同时,将签协议的过程全部录了音。当天,陈某就先转账了42万给柳某,并且与其发生了关系。

  当陈某以为一切都水到渠成时,没想到这个大胆的“小三”在第二天就卷款潜逃了。因事情不光彩,陈某也不敢声张,就不了了之了。可谁知大半月后,这个“小三”通过QQ又主动联系上了陈某,并以把录音交给其妻子让其身败名裂为要挟,索要40万“封口费”。陈某担心事情曝光,只能打碎牙往肚里吞,在1月底又将30万元转给柳某。

  但柳某并没有就此收手,她仿佛找到了一台自动取款机,于4月协同自己男友对陈某再次以同样的方式,要求其再转账100万元,被陈某当场拒绝。这个贪心的“小三”并没有打消敲诈的想法,再次伙同男友张某开始跟踪调查陈某的同事和家人,拍下视频和照片来威胁其,并将打印好的转账记录和包养协议偷偷塞进陈某办公室对其进行警告。在不堪骚扰后,陈某终于报了警。

  法院审理认为

  柳某单独及伙同张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中柳某敲诈勒索陈某30万元系犯罪既遂;而其伙同张某敲诈勒索陈某的100万,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在共同犯罪中,柳某系主犯,而张某系从犯,故最终判处柳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官释法 敲诈勒索罪是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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