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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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官沦为司法掮客被判6年罚金60万,多名法官涉案!

发布者:王建军律师|时间:2019年01月19日|分类:刑事辩护 |2265人看过

广东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处级审判员陆某,一边当法官,背地里却是一名“司法掮客”。他接受请托帮人找法院系统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一面收钱一面送钱,多名法官卷入其中。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陆某受贿、行贿案的二审判决书,认定陆某犯受贿罪、行贿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判决书显示,在陆某被认定的14起受贿、行贿犯罪事实中,大多数是通过法院系统相关负责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涉案人员上至广东高院相关人员,下至潮州市湘桥区的法院办案人员,其中湘桥区法院成为“重灾区”,该法院原副院长、民二庭庭长、执行局副局长等多人收受过陆的贿赂。

  介绍案件、说情、打招呼

  据法院判决认定,陆某共收受贿赂人民币186万元(其中退回10万元)、美金1万元。为律师介绍案件,为他人说情、打招呼,是陆受杰受贿、行贿犯罪的惯常方式。

  据法院认定,陆某在担任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处级审判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广东建升律师事务所主任吴某生介绍案件、提供帮助。2014年,陆某以购买画作用于送礼为名,向吴某生索要人民币5万元。

  2014年底,陆某接受陈某的请托,为减轻陈某表弟张某在商标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处罚,向潮州市枫溪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局长方某文说情、打招呼,并非法收受张某所送钱款人民币2万元。

  2014年至2015年间,陆某接受他人的请托,通过潮州市饶平县公安局副局长陈某2为该二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他人人民币10万元,后向陈某2贿送人民币2万元。

  2015年下半年,陆某接受颜某1的请托,为颜某1原雇主广东粤嘉不锈钢实业有限公司陈某3涉及的一宗借贷纠纷案件,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人员说情、打招呼,并先后2次非法收受陈某3本人及陈某3委托颜某1所送钱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约两三个月后,因事情没有办成,陆某将其所收受的人民币10万元退了。

  区法院副院长等人多次受贿

  利用自己是潮州中院审判员的身份便利,陆某更多的犯罪事实系接受他人请托,通过法院系统相关人员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一面受贿,一面行贿。因陆某案卷入的法官中,除了湘桥区人民法院的多名法官外,还有潮州中院、广东高院的相关人员。

  法院判决书认定,2015年1月,陆某接受潮州市丝衣厂退休职工许某1的请托,通过时任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副院长许某2(另案处理)为许某1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许某1人民币2万元,后向许某2贿送人民币1万元。

  2015年至2016年间,陆某接受广东荣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经理翁某的请托,通过法院系统相关人员为翁某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3次非法收受翁某所送钱款共计人民币7万元,其间分别贿送给许某2人民币1万元、审判人员蔡某1人民币1万元、时任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吴某(另案处理)人民币2万元、时任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江某(已判决)人民币9千元及执行案件主办人沈某芸人民币1千元。

  2016年,陆某接受林某的请托,通过许某2为林某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3次非法收受林某所送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1万元,其间贿送给许某2人民币5千元。

  2015年至2016年间,陆某接受广东东宝集团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刘某1的请托,先后4次非法收受刘某1所送钱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美金1万元,其间分别贿送给许某2人民币2万元、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李某人民币1万元、江某人民币2万元。

  2015年至2017年间,陆某接受潮州市潮安区基创研磨厂负责人林某基的请托,通过时任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江某,为林某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2次非法收受林某基所送钱款共计人民币6万元,其间贿送给江某人民币1万元。2017年春节前,陆某接受陆某1的请托,通过江某为陆某1谋取不正当利益,再次贿送给江某人民币3千元。

  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陆某接受林某藩、林某杰的请托,通过法院系统相关人员为林某藩、林某杰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2次非法收受林某藩所送钱款共计人民币16万元;先后3次非法收受林某杰所送钱款共计人民币99万元,其间分别贿送给吴某人民币4万元、江某人民币3万元、执行阶段承办人张某3人民币1万元。

  2016年底,陆某接受陈某4的请托,通过法院系统的相关人员为陈某4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陈某4所送的钱款人民币3万元,贿送给吴某人民币2万元。

  2017年,陆某在潮州市潮安区凤塘金玺鞋材厂与林某升民间借贷纠纷案中,为潮安区凤塘金玺鞋材厂一方当事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时任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吴某贿送人民币1万元。

  2017年初,陆某接受蓝某1的请托,为蓝某涉及的一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人员说情、打招呼,为蓝某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蓝某所送的钱款人民币5万元。

  涉案法官已有多人被查、被判

  上述判决书显示,2017年5月15日,陆某在潮州市纪委约谈后自行前往谈话点,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4天后,潮州纪委官网通报,陆某因涉嫌严重违纪,正接受组织审查。归案后,陆某主动退回赃款人民币170万元。

  2018年9月26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陆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陆某退缴的犯罪所得人民币17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继续追缴被告人陆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6万元、美金1万元。

  陆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陆某受贿、行贿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所认定陆某的受贿数额并无不当,但其中有10万元的受贿款,陆某因请托事项未办成,已退还给行贿人,因此一审判决继续追缴该款确有不妥,应从继续追缴款项中予以扣除。

  2018年12月27日,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对陆某的定罪、量刑及追缴其退缴的犯罪所得170万元,同时改判继续追缴陆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万元、美金1万元。

  据澎湃新闻查询潮州纪委公布的信息显示,在陆某被查之后,2017年6月9日,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吴芳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2017年6月12日,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江某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

  2017年9月30日,潮州纪委通报,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正科级审判员许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收受礼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之便,在有关民事诉讼案件中,多次接受请托,为相关案件当事人谋取利益并收受钱款。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纪委常委会审议决定,给予许某开除党籍处分;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许某开除公职处分,依法撤销其法官职务;对涉案款项依纪依规进行处理;其涉嫌犯罪的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另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原副局长江某被法院认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民事诉讼案件执行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钱款共计人民币514800元。其中,江某于2016年至2017年期间,接受陆某的请托,在其办理的相关案件执行过程中,为当事人谋取利益,先后6次非法收受陆某送给的钱款共计人民币72000元。

  2018年1月29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以江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江某退缴的赃款人民币4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继续追缴江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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