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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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聊威胁、强迫儿童拍裸照,供自己欣赏,构成猥亵儿童罪!

发布者:王建军律师|时间:2018年12月25日|分类:刑事辩护 |2734人看过

近年来,猥亵儿童的事件不断频发,可谓操碎了天下父母心。“别动,让叔叔摸一下”、“别怕,叔叔就是亲你几下”等恶心的语言出现在儿童遭猥亵的过程中,我们以往认为只有真实的接触才能构成猥亵。但是根据最高检发布的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我们对猥亵定罪有了重新的定义。


案例分析:骆某利用QQ软件成功与13岁的女童小羽解围好友,通过聊天得知小羽是初二的学生后便语言恐吓索要其裸照。遭到了小羽的拒绝,之后通过小羽身边的同学、虚构假身份向小羽施加压力并再次威胁小羽,导致小羽被迫自拍裸照十张之后骆某又以在网络上公布裸照为由要求与小羽见面并企图实施猥亵。最后骆某在前往见面的宾馆的路上被抓获。


根据刑法的规定,行为人为了追求刺激和或满足性欲的目的,对未满14周岁的儿童亲吻、搂抱、舌舔等非性交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


在该案中,骆某明知小羽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仍故意威胁、强迫其自拍裸照,供自己欣赏,满足自己的欲望,对小羽的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这已经构成了猥亵儿童罪的成立要件。虽然骆某没有实际地触碰到小羽,但是利用小羽的裸照威胁小羽见面,并打算实施猥亵,更是体现了骆某猥亵儿童的意图,因此是成立猥亵儿童罪的。


在一直以来的司法实践中,我们认为只有在聚众或公众场合当众猥亵儿童才能被定罪,但是此次最高检的新发布案例则否定这种观点,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将诱骗、威胁、强迫儿童进行可能构成猥亵的行为也纳入了猥亵儿童罪的定罪范围内,例如通过网聊、APP交友平台等要求儿童拍摄裸照。


长期以来,由于难以取证或证据不足,难以将一些行为列为犯罪,导致有些不法分子逍遥法外。但是此次指导性案例的出台,对要求儿童拍摄裸照或者敏感部位的照片是不是构成猥亵儿童罪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从而更加细化地落实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通过此案例说明,坏人无处不在,未成年人如果遭遇不法侵害,要学会在保护自己的同时向父母、警察、老师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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