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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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判决交出孩子抚养权,构成拒执罪

发布者:王建军律师|时间:2018年10月23日|分类:婚姻家庭 |3547人看过


导读

柳某梅与前夫刘某超经法院判决离婚,判决书确定婚生女刘某楠由刘某超抚养。但判决生效后,柳某梅拒不将刘某楠交给刘某超抚养,经法院多次执行,柳某梅仍拒不履行,法院对其司法拘留后仍未交出刘某楠抚养权。公诉机关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柳某梅拒不交出子女抚养权的行为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吗?本案为烟台市中院发布的惩处拒执罪典型案例之一,具体内容推送如下。 


裁判要旨


 

生效离婚判决书确定婚生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拒不交出子女,经法院多次执行且司法拘留后仍拒不履行的,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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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告人柳某梅的前夫刘某超于2015年1月27日向莱阳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莱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判决,准许刘某超与被告人柳某梅离婚,婚生女孩刘某楠由刘某超抚养。判决后,被告人柳某梅因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11月10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柳某梅拒不将刘某楠交给刘某超抚养,经莱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多次执行,被告人柳某梅仍拒不履行,莱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2日对柳某梅司法拘留十五日,被告人柳某梅经司法拘留后,仍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2017年10月13日被告人柳某梅被刑事拘留期间,其家属代其将刘某楠的抚养权交给刘某超。



审判结果


 

被告人柳某梅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柳某梅提出因女儿受虐待才不交付抚养权的辩解,其提供的照片系其离婚前的女孩身体受伤照片,但该并不是被告人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理由,该辩解本院依法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柳某梅归案后及当庭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孩子抚养权已由其家人代为交出,已履行法院判决,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柳某梅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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