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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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刑事自诉暴力犯罪经济犯罪死刑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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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钱不还,恐构成诈骗罪

发布者:王建军律师|时间:2018年10月17日|分类:刑事辩护 |2486人看过


生活中,

朋友借个块儿八毛的,

忘记还了,往往不甚在意;

借的数额较大,

“意思意思”朋友也就明白了,

麻溜儿还钱咱还是朋友。


而不幸的是

遇到借钱不还,

让你拿着借条去法院告也无所谓的,

真拿某些人没办法?


不 可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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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张兵和李晓两人是认识几年的朋友了,从聚会交谈中,两人对对方的基本信息都有一定了解。张兵是一个小包工头,李晓家里则开了连锁五金店,家庭经济状况都不错。


在一次朋友聚会中,张兵提到自己包下了一个大工程,前期需要垫付工程款,可是自己资金周转不过来,想向李晓借200万应应急,并许以高额利息。席间,张兵多次谈及借钱一事,张兵承诺李晓,如若同意借钱,他将工程的部分收益所得转给李晓。李晓认为参与此次工程的投资回报率较高,也就同意张兵的借款请求,陆续转给张兵共计232万元。


到了第一次约定的还款日子,张兵如约给李晓转账28万元。可到了第二次还款日的时候,李晓的银行卡却迟迟未有第二笔欠款到账,张兵以工人发工资为由要求李晓宽限一个月,而在之后也是找各种理由一拖再拖,李晓再没有收到过张兵的转账。


在向张兵催债的过程中,李晓才发现张兵的工程早就“黄了”,他早已负债累累根本没有去包什么大工程,张兵名下的资产多被其用来赌博,剩下的45万被张兵全部用来还赌债了。张兵早已无力偿还李晓的欠款。


最终,李晓将张兵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欠款以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向他人借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张兵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律师分析

在案例中,张兵早已负债累累却隐瞒了其财务状况,向李晓虚构其承包了大工程缺资金周转的事实,并以高利息为诱饵,使李晓误认为张兵有可靠的投资项目,具有偿还能力,而将232万元交给张兵使用。实际上,张兵所借资金根本就没有用于投资项目,其名下资产也多用于赌博、挥霍。


本案在表面上是普通的民间借贷,但实质上张兵是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借为名,骗取他人巨额财物,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张兵的行为造成了李晓近200万元的财务损失无法追回,数额特别巨大,故法院会做出如上判决。


提醒:


借钱不还,在大多数人眼里,以为是民事行为。但是实际上,借钱不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中的诈骗罪。那么,朋友之间的还有那些朋友之间借款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诈骗呢?

借款人编造虚假借款用途;例如虚构借款用于投资、工程建设等,实际上在获得借款后用于赌博、购买奢侈品等。
借款人利用虚假身份;如为借款利用假名字、假住址或者假证件掩盖真实身份,得款后便消失匿迹;
借款时的财务状况;本人负债累累,在数个贷款平台上借款,没有任何偿还能力,还谎称自己有房屋、土地、豪车等将自己装扮成富人骗取他人信任。


应对建议:


1、当自己有朋友以项目缺资金为由来借款周转时,一定要写好字据、了解清楚借款人的真实情况,约定清楚的还款时间,然后再决定是否把钱借给朋友。在借款后也要持续关注,看资金是否用到投资项目上,若发现财务状况恶化等异常现象要及时采取措施以减少损失。

2、为确保债务履行可以事先约定担保,可以让借款的朋友提供价值大致相当的房产、车辆等抵押物进行担保,或者提供信誉良好的人当担保人。
3、日常生活中小额借款,可能用支付宝、微信方式转款的备注转款用途,注意保存完整的微信、短信聊天记录,在转账发生后,应当注意保留电子转账凭证;大额的借款转账最好使用银行卡转账的方式进行。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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