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期间取得发票如何税前列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例如,2020年的12月份,购入了一批原材料,已经把货款打给对方了,但对方说年底没有票了,明年再补开。那么2021年1月份做2020年第四季度预缴的时候是可以扣的,哪怕拿不到发票。但是在2020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就是2021年5月31号前,要想税前扣除,就必须在5月31号前拿到发票。
情形一: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发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情形二: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取得发票纳税人未做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五条: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这种情形是汇算清缴结束前没有取得发票,纳税人也没有做纳税调整,并且被税务机关检查发现了,那么留给纳税人的时间是60天,如果60天内拿不到合规的外部凭证或者发票,这笔支出永远不得税前扣除。
情形三: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取得发票纳税人主动做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七条: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这种情形下税务局给予了一个比较宽松的政策。之前未取得发票,纳税人主动做了纳税调整,那么以后年度如果拿到了合规的发票,可以追补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这里强调“可以追捕”、“不得超过五年”。
还是上面的例子,如果2020年汇算清缴时没有拿到发票,主动做了纳税调整,在2022年才拿到发票,税法允许追补扣除。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要回到2020年去更改报表,如果这笔支出很大,有可能2020年会出现亏损,这时2020年、2021年的报表都要动,因为亏损弥补是有年限的。很多纳税人觉得特别麻烦,就想在2022年直接就弥补、追补,可以吗?我们认为是可以的,问题不大。税收政策中“可以追补”,就意味着有一定的空间,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里面。
情形四:因客观原因,再也无法取得发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这种情形下,可以把税前扣除资料转化为税前扣除凭证。
发票是税前扣除凭证的一种,最重要的一种。工资可以凭工资单入账,而一般的业务必须凭发票入账,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下,发票是唯一的税前扣除凭证:(1)境内发生的;(2)属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3)办理了增值税纳税登记的纳税人。在对方出现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四种特定情况下,可以把税前扣除资料转化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