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疑难问题解析
1. 宅基地使用权以不能继承为原则
司法实务界多数观点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具有无偿性、人身依附性和福利性,与使用权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密切相关,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时,其相应宅基地使用权消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宅基地房屋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明确,鉴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给本集体成员享有的,并且按户计算。当一户出现人口减少,宅基地仍由一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实务中,还会出现一种情况,即宅基地户内已经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继承?有观点认为,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建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遗产,而房屋的使用、收益、处分必须依赖于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允许宅基地使用权作为遗产继承,才能保障物权的实现。但这种继承存在限制条件,即不得对原有房屋进行翻建、重建;一旦房屋被拆除或征收,则宅基地(或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归集体。对于上述观点,我们持不同意见。对于户内已经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使用权,无论从征收行为的有效推进,还是从社会矛盾的化解来看,“肯定”比“否定”继承权都更具有正当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宅基地房屋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明确,若该户已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一般由该户房屋原权利人的继承人取得,但集体经济组织明确表示反对的除外。如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5797号诸连发诉诸勤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上海市闵行区**村**宅**号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为诸某7、谢某,该房屋属于诸某7、谢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谢某、诸某7已去世,因生前均未留下遗嘱,故该房屋应作为其两人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现诸某7、谢某所有之宅基地房屋在遗产分割前已被征收动迁,则遗产已转化为相应的拆迁补偿安置利益,故本案中所应继承分割的标的物为相应的拆迁补偿安置利益。”“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即五名子女平均继承……。诸某1在该地块的征收动迁中,因其另外拥有宅基地房屋而被作为一户获得拆迁补偿安置,但此不影响其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父母之遗产。”2. 根据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结合征收的居住保障原则,确定遗产是否包括宅基地使用权补偿份额。《土地管理法》第48条第4款规定,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应当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即征收的居住保障原则。如果宅基地使用权权利主体,在正式启动征收拆迁后去世的,自正式启动征收拆迁至去世前这段期间,其应享有居住权利,当然系应安置人口,其宅基地使用权相应转化为货币补偿款或可优惠购买的安置房屋,该部分财产系被继承人遗留的合法财产。如果被继承人在正式启动征收拆迁前去世,由于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在户内尚有其余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应由该户剩余成员享有,不存在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补偿份额遗产。关于正式启动征收拆迁的时间,以征地批文时间为准,还是以启动征收集体土地实施房屋补偿工作(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时间为准?我们认为,应当以后者的时间为准,理由: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系征地工作的一部分,两者往往并不同步。如《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第28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办理征收集体土地手续,并已完成土地、青苗、集体资产补偿和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手续,尚未实施房屋补偿,本规定施行后实施房屋补偿的,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编制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可见,上海征地房屋补偿工作正式启动的时间点,以区人民政府批准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的时间为准。被继承人在方案批准之前死亡的,遗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部分补偿款。3. 坚持房地分离原则,即使不存在宅基地使用权部分的遗产,也应确定地上房屋部分的遗产份额根据《物权法》第142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故即使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征收前去世,不存在可以继承的土地补偿费,但地上房屋部分补偿款还是应作为遗产考虑。该部分补偿费用为“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房屋建筑面积”。至于房屋附属设施包括棚舍、无证建筑、装潢补偿等,应归属于实际建造人。这里会出现一个问题,大多数宅基地房屋装修或翻建时,由于系家庭内部行为,往往未像常规商事主体那样,明确以书面证据固定各家庭成员的出资贡献。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各主体地上建筑物部分利益?司法实务中,考虑到地上建筑物部分补偿利益较少,且有被继承人作为家庭成员产生的申请建房建筑面积贡献,故即使对于没有出资的被继承人,也适当酌定其份额;对于有证据证明出资的,予以适当多分。法院通常认为“农村宅基地房屋并不能单纯以出资情况确认份额,根据农村宅基地房屋强烈的土地依附属性,及宅基地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福利的特征,宅基地房屋应该由户内宅基地使用权人共有,共有的份额可以均等。”总之,司法裁判系综合平衡利益各方贡献大小,酌情合理确定,以实现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