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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公司内部表决实控人出借公司资金给关联公司构成挪用资金罪

发布者:黄雪华律师|时间:2021年02月25日|分类:公司法 |952人看过


未经公司内部表决实控人出借公司资金给关联公司构成挪用资金罪


案例

一、2012年,马腾飞与刘桥镇财政所共同发起设立刘桥公司,开发商铺,其中马腾飞持股80%,刘桥镇财政所持股20%,由马腾飞实际负责经营管理该公司。


二、同时,刘桥公司与刘桥镇政府签订《商铺开发销售协议》,约定由刘桥公司对外销售上述商铺,商铺的建安工程成本由刘桥公司全部收回后返还给刘桥镇政府,销售利润按刘桥公司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三、2013年至2016年初,刘桥公司共收到上述的商铺销售款2000万元。期间,马腾飞个人决定以公司名义,将上述商铺销售款累计1000万元出借给由其实际投资、控制的两公司,用于经营活动。


四、刘桥镇政府发现后以挪用资金罪报案。后马腾飞已将挪用的资金交至刘桥镇政府。


五、随后,濉溪县人民检察院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马腾飞犯挪用资金罪。对此,马腾飞的辩护律师提出两点辩护理由:第一,刘桥公司系马腾飞个人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作为实际投资人,该公司与同为马腾飞投资的两公司之间的款项往来不是挪用资金行为。第二,因违规销售,刘桥公司有向购买人返还商铺销售款的法律风险,不能作为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


六、濉溪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商铺销售款系刘桥公司资金马腾飞的行为应当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分析

刘桥建投公司系马腾飞与刘桥镇财政所共同发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非个人独资企业;马腾飞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刘桥建投公司管理的资金用于本人其他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属于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本案中,根据刘桥建投公司与刘桥镇政府签订的开发销售协议,商铺的建安工程费成本由刘桥建投公司全部收回后返还给刘桥镇政府。可见,商铺销售款系刘桥建投公司依照销售协议收取的,暂时管理的财产,属于挪用资金罪的的犯罪对象。据此,刘桥建投公司应当妥善保管已收取的销售款。而且,如违反法律规定随意转移、挪用,将对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产生直接影响。综上,马腾飞的行为符合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总结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于财务需求使用公司资金的,应注意保证合法合规。

实务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在关联公司之间拆借、转移资金的情况十分普遍。从最大化资金利用价值的角度,该行为在财务方面有一定合理性。但是,为了避免被认定为“挪用资金”的不法行为,使用公司资金时应注意:(1)转移资金在双方主体间必须有合法依据,诸如借贷、投资、预付款、业务往来关系;(2)在有合法依据的基础上,该事项须经董事会乃至股东会表决,将其转化为公司意志;(3)该事项在公司内部的操作上,不得违反公司现行的财务管理制度;(4)该笔资金必须是公司未来期间内可自由支配的,不得是客户预付款、保证金、专项款、准备用于清偿债务、支付货款、缴纳税收或者有其他必要用途的资金。

本案有意思的地方在于,马腾飞作为持股80%的股东,完全可以以借贷资金给关联公司的名义,将此交易事项作为议案提交股东会表决,即便刘桥镇财政所反对该交易,马腾飞仍然可以以绝对多数通过该议案,最终避免被认定为“挪用”的行为。

二、小股东为避免大股东任意使用公司资金,可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对该等事项的回避表决机制。

小股东为了防止大股东任意拆借公司资金,侵犯公司股东权益的行为,可以在入股公司的谈判阶段,要求在公司章程中设置如下规定:关于向股东关联方拆借资金事项,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表决,与该拆借有利益关系、关联关系的一方股东或其委派的董事须回避表决。

一旦大股东绕过股东会,直接指示财务人员或者亲自转移上述资金,则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如此该机制则有效地起到威慑大股东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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