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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能否要求分割共同购买的房屋

发布者:黄雪华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9日|分类:婚姻家庭 |484人看过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能否要求分割共同购买的房屋


  【案情】

  李某因与妻子性格不合,夫妻常年分居;张某因婚后丈夫外出务工,亦常年独居。2016年8月,李某、张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开始同居。2017年6月,李某与张某共同出资购买了商品房一套,并登记在张某名下;同年底,张某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2018年9月,张某的丈夫务工回来,发现张某已购买了房屋与他人同居,就将李某赶出房屋,并与张某共同居住在房屋内。现李某要求张某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屋。

  【分歧】

  对李某能否要求张某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屋,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与李某系同居关系,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为双方共同财产,应按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处理,并根据双方的实际出资情况及过错程度对房屋进行分割。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张某均在各自有配偶的情况下同居,双方不构成同居关系。李某的出资行为应视为对张某的赠与行为,且赠与的是相应的购房款,而不是房屋所有权。李某要求分割房屋的实质为赠与的撤销,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撤销赠与的条件,故不能要求对房屋进行分割。

  【分析】

   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所规定的同居关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自愿不进行结婚登记而长期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共同生活的行为。而李某、张某均是在各自有配偶的情况下同居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李某与张某的同居行为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同居关系。李某与张某均在各自有配偶的情况下同居,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及基本的伦理道德,影响了正常婚姻关系的稳定,对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故李某与张某的同居行为不能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法律规定的保护,不能依据相关法律分割共同财产。

  第二,李某出资与张某共同购房,并将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的行为,应视为将相应的购房款赠与张某。李某要求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屋的行为,只能认定为其对购房款赠与的撤销。对于赠与的撤销,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撤销赠与的相关规定。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及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规定,李某赠与张某的购房款已经转移给了张某,且张某已获得了所购房屋的所有权证;李某、张某均知对方另有配偶仍同居生活,双方均存在过错且过错程度相当;张某亦不存在侵害李某或其近亲属、不履行扶养义务或是赠与合同义务的情形。故李某不符合撤销赠与的相关条件,不能要求张某返还其购房款。

  综上所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既违背了道德准则,也违反了法律规定,更是存在高风险。李某与张某同居期间购房的房屋,既不能作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的财产进行分割,也不符合合同法关于撤销赠与的有关条件,李某不能要求张某对房屋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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