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的溯及力问题
一,总的来看,根据立法法第八十四规定,所有立法的溯及力原则为:从旧兼有利。
二,单看民法,目前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具体关于溯及力的规定散见于各个民事法律中。
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不同。
程序法比较好记,一般适用新法,也就是有溯及力,因为程序问题不涉及实体权利义务的分配,适用最新的规定不违反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相反,大部分程序规定的更新往往是出于更好的保护权益,规范诉讼过程,提高司法效率的考虑。
至于实体法,总的原则是无溯及力,但有以下例外:
1、跨行为从新。依据是合同法若干解释一的第2条和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解释的第31条。基本含义就是一个民事行为具有延续性时,行为的开始到结束刚好跨越新法,则适用新法。
2、合同有效优先。依据是合同法解释一的第3条,这本质上就是所谓的兼有利。这时适用新法,判定合同成立,可以维护合同交易。
3、空白追溯。依据是合同法解释一的第1条。意思就是旧法没规定,适用新法。这点与刑法有明显的区别。刑法中,旧法没有规定为犯罪,即使新法规定为犯罪也适用旧法。这种民刑的差别源自于二者的功能不同。民法,本质上是为了定纷止争的,同样的纠纷,以前没有办法或者忘记了去规定如何解决,但是现在规定了,就要用现在的方法去解决纠纷。而刑法如果可以在空白出溯及,就会使人人自危,社会生活的正常心理预期将被打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