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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岗位未变,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更工龄可以连续计算

发布者:黄雪华律师|时间:2023年03月23日|分类:劳动纠纷 |2678人看过

工作场所、岗位未变,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更工龄可以连续计算 

工龄,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以工资收入作为主要或者全部收入来源的工作时间。

连续的工龄对计算劳动者社会保险待遇,以及离职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有法律意义。

实际情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在工龄较长的劳动者离职时累计工龄的高额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安排劳动者与另一个新的公司主体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以图使劳动者的工龄不连续。

也有一些用人单位因为被兼并收购、合并、分立等原因,劳动者被打包交接给新的用工主体,导致劳动者的用工单位出现变更的情况。

由此引发因为劳动者离职工龄计算方面的很多劳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关于工龄连续计算情形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由上述规定可见,非劳动者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实际上劳动者是经历了一次被离职。而如果原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没有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时,劳动者的工龄计算方法为原用人单位工龄+新用人单位工龄。

劳动者在新签署或者续签劳动合同时,如果发现签约公司与实际工作公司不一致的情形,一定要提高警惕,通过企查查、天眼查等平台,查询两家公司是否有关联。同时留存被单位要求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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