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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因欠税被停供发票如何处理

发布者:黄雪华律师|时间:2023年02月23日|分类:经济仲裁 |19042人看过


企业因欠税被停供发票如何处理

 

某公司欠缴税款,经税务机关多次催缴,该公司仅补缴部分税款,仍有近2700万元税款未缴清。税务机关对其作出《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该公司不服,先后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均以败诉告终。

本案争议焦点是,该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税款的行为是否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行为。该条款规定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二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针对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
  对于第一个前提条件,公司对其未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税款的事实以及所欠缴的税款数额并无异议。对于第二个前提条件,“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情形,现有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规定,但结合《税收征收管理法》立法目的,无论行政处理决定还是行政处罚决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均应当按决定内容全部执行,才属于接受税务机关处理,而并非仅仅指配合税务机关调查、签收法律文书等行为。本案中该公司欠缴税款,且经税务机关多次催缴,仍未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全部税款,其行为属于“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情形。故税务机关收缴、停止发售发票的决定并无不当。  

我们认为,基于发票在企业经营中的重要作用,一旦被收缴或停供将对企业正常经营带来严重影响。就欠税企业而言,应当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履行清缴欠税义务,如资金困难应及时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可采取制定清欠计划、分期缴纳欠税、提供担保、限额限量使用发票等方式,确保发票的日常使用。正常情况下税务机关也不会随意采取收缴或停供发票措施,毕竟企业正常经营才更有可能清缴欠税。本案中公司已欠缴税款近2700万元,如允许其继续对外开具发票,将使国家税收损失进一步扩大。税务机关作出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正是综合考虑利弊得失之后采取的合理措施。在此提醒大家以本案为戒,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应采取合理的应对措施,避免遭受更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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