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分类及区别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到原、被告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二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因正在进行的诉讼的裁判结果与他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由该诉讼中的原告或者被告引进后主张独立的利益,或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辅助该诉讼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参加人。那么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可以分为几类呢?
一、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到原、被告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
2、参诉理由:认为原、被告的权利主张侵犯了自己的权利,为主张自己权利,而将原告和被告一并作为被告,提起独立的诉讼请求。
3、诉讼地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相当于原告的诉讼地位。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在提起诉讼时将本诉的双方当事人均作为被告,但在参加之诉中,居于被告地位的本诉的原告与被告并非共同诉讼人,因为他们对诉讼标的具有对立的而不是共同的利害关系。
4、参诉方式:以提出诉讼的方式参加。法院不得主动追加有独三参加诉讼。
5、参诉时间:案件受理后,辩论终结前。
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1、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因正在进行的诉讼的裁判结果与他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2、参诉理由: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3、参诉方式: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4、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权利:
(一)附条件地享有权利:一是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上诉;二是调解需要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的,需要经过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同意,调解书应当送达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签收前反悔的,调解书不生效,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二)无权享有的权利:管辖权异议,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撤诉。
三、两种第三人之间的区别
1、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
2、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
3、诉讼地位不同。
4、是否会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