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的诉权如何认定
在代位权诉讼中,其诉讼标的是债权人超越合同相对性,为保全其债权而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因此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债权关系是代位权行使的前提条件,此前提条件系代位权诉讼的成立要件而非代位权的主张能否获得支持的权利保护要件。如果该债权关系不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以起诉不合法为由,通过裁定的形式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第二款对此已作明确规定。但是,就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来看,债务人并未明确提出债权不存在的异议。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需要基于债权保全的行使要求,既审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关系,又审查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关系。在债务人并未明确提出异议、而次债务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诉讼中的审理要件为次债务人的抗辩能否成立。如果抗辩成立,则人民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支持其抗辩主张。对此,这涉及到债权人的权利保护要件是否成立,应由人民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之后加以判断。此种情况下对次债务人所提抗辩的审理,系权利保护要件的判断;如果债权人所提起的诉讼请求缺乏权利保护要件,即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则人民法院应以原告之诉不能得到支持为由,通过判决的形式驳回。
因此,次债务人的抗辩能否成立,应通过实体判决的形式加以判断,而不能以当事人并无诉权的形式加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