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的召集和通知程序
1.召集程序: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召集的,由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以上两个主体均不召集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此处存在顺位,应当是前者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召集权利时,才能由后一位来“补上”。
《公司法》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通知程序:召开股东会会议,需要提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如果没有提前通知全体股东,导致股东来不及正常行使自己的权利,那么该决议可能会因此被撤销。
《公司法》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