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含技术成果入股)政策概述
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含技术成果入股)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的股权或股份,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纳税。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纳税所得额,为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非货币性资产原值,为纳税人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纳税人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非货币性资产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非货币性资产原值。纳税人以股权投资的,该股权原值确认等相关问题依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发布)有关规定执行。合理税费是指纳税人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发生的与资产转移相关的税金及合理费用。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个人应在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股权的,应于转让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缴税和报送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处理。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1.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2.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以取得技术成果的企业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在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递延纳税有关情况。应纳税所得额=评估后的公允价值-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合理税费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技术成果原值-合理税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选择递延纳税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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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对高、中信用积分的纳税人,可以容缺报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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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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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并选择递延纳税的,扣缴义务人报送 | | |
| |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并选择递延纳税的,扣缴义务人报送 | | |
| |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并选择递延纳税的,扣缴义务人报送 | | |
| |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并选择递延纳税的,扣缴义务人报送 | | |
| |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并选择递延纳税的,扣缴义务人于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报送 | | |
注: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选择递延纳税政策的,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业务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