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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受让股权后分红缴纳个税问题

发布者:黄雪华律师|时间:2021年10月30日|分类:经济仲裁 |1743人看过

自然人受让股权后分红缴纳个税问题

内容:原自然人股东A按2020年6月末的净资产金额(含未分配利润金额)将其股权转让给自然人B,并按转让所得全额缴纳申报个税。2021年3月份公司将2020年的未分配利润进行分红,自然人股东B分红金额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减2020年6月末已缴纳个税的未分配利润部分吗?若不能扣减,这部分未分配利润不是重复缴纳个税了吗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1-04-02 16:50
回复内容:对于B来说,其收到被投资企业的分配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若其取得股权时计税基础包含了未分配利润金额,日后其转让股权时可扣除的股权成本也会相应增加。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以下为假定的数据,如果你是交易方一方,你的选择是?

项目

   直接转
       先分配后转
实收资本
10
10
未分配利润
90
0
净资产
100
10
转让价
150
60
缴个税
28
28
   其中:股息
0
18
             转让
28
10
转让方净得
122
122
收购方计税基础
150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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