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孙立慷律师 时间:2018年02月22日 97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一起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法院判决孙律师代理的设计公司胜诉,对方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定:如确因被上诉人设计原因致未能通过当地规划部门审核而上诉人在此期间并未向被上诉人提出任何主张,显然有违常理。结合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被上诉人公司员工对设计文本的签收及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情况,一审法院酌情确定上诉人支付设计费尚属合理,二审法院予以认可。上诉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用,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