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既遂,未遂,中止,预备的区别
犯罪预备、未遂、中止与既遂有四大区别:
1、时间节点:犯罪未遂在已开始作案后出现,但预备阶段无此情况;犯罪中止需在行凶过程中放弃,包括预备或开始后但未结束前。
2、未能完成的原因:犯罪未遂是因意外因素无法完成,如想做却不可为之事;犯罪中止则是自行决定停止,即能做却选择不做。
3、行为结果:犯罪未遂是未能达成目的,即未完成所有犯罪要素,但可能产生伤害;犯罪中止则须完全放弃,且需有效阻止已实施犯罪的法定后果。
4、刑事责任:预备犯可参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罚;未遂犯可参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中止犯若未造成损失,应免于处罚,否则应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犯罪中止条件有哪些
刑法中的犯罪中止应具备三大特性:
1. 时限性——仅存在于犯罪进行之中;
2. 自动性——行为人须在明知自身有能力实施全部犯罪行为之下,出于自愿放弃继续犯罪或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损害结果发生;
3. 有效性——行为人须全面摒弃犯罪企图并终止犯罪行为,或成功阻止了犯罪后果的产生。
周志超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