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志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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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既遂,未遂,中止,预备的区别

作者:周志超律师时间:2025年09月1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182次举报
2025-09-17

一、犯罪既遂,未遂,中止,预备的区别

犯罪预备、未遂、中止与既遂有四大区别:

1、时间节点:犯罪未遂在已开始作案后出现,但预备阶段无此情况;犯罪中止需在行凶过程中放弃,包括预备或开始后但未结束前。

2、未能完成的原因:犯罪未遂是因意外因素无法完成,如想做却不可为之事;犯罪中止则是自行决定停止,即能做却选择不做。

3、行为结果:犯罪未遂是未能达成目的,即未完成所有犯罪要素,但可能产生伤害;犯罪中止则须完全放弃,且需有效阻止已实施犯罪的法定后果。

4、刑事责任:预备犯可参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罚;未遂犯可参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中止犯若未造成损失,应免于处罚,否则应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犯罪中止条件有哪些

刑法中的犯罪中止应具备三大特性:

1. 时限性——仅存在于犯罪进行之中;

2. 自动性——行为人须在明知自身有能力实施全部犯罪行为之下,出于自愿放弃继续犯罪或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损害结果发生;

3. 有效性——行为人须全面摒弃犯罪企图并终止犯罪行为,或成功阻止了犯罪后果的产生。


周志超律师,合伙人律师,曾在大型央企和政府行政部门工作,现执业于三亚市首家五星级律师事务所--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担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海南-三亚
  • 执业单位: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60220********5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拆迁安置、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
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
1460220********55 刑事辩护、拆迁安置、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