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润与小琳原系夫妻,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并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约定“男方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女方六万元整”。
但是和平协议离婚后,大润和小琳并没有完全断绝联系,双方仍是可以一起聊天的好友。2019年7月,两人微信聊天,小琳向大润发送了“别墅销售广告”,表示这套别墅物美价廉,性价比很高,可以入手。而大润回复称 “我要存钱还我们离婚的钱,暂时不看了吧”。
于是小琳再次给大润发送信息 ,表示大润只要归还曾经作为赠礼的项链的钱就行了。大润则表示,自己会慢慢存钱还清。这时,小琳给大润发送信息 “6万不用给了,当时跟你说过的”。大润则回复自己一发工资就会把钱存起来,用来日后还债。小琳回复“当然你以后如果很有钱了,给我我也收”,大润则回复 “嗯”。
过了一段时间后,小琳与大润的关系再次恶化,陷入僵局。小琳以大润不支付自己六万元为由,将大润起诉至法院。
作为原告的小琳认为,上述微信聊天记录是自己基于与大润之前的亲密关系,抱着还能复婚的希望,才随口表示不需要他支付6万元,并非真实地不需要他还债。但是后来,两人关系恶化,双方复婚无望,自己要求大润支付6万元合情合理。小琳认为,自己发送“你以后如果很有钱了,给我我也收”后,大润回复“嗯”,是大润的单方允诺,意味着大润是愿意支付6万元款项的。但是,作为被告的大润则认为,小琳已经免除了自己的债务,自己回复“嗯”并不是单方允诺。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明确被告将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女方六万元整。双方存在债权债务的关系。但是原告在微信聊天中明确表示“6万元不用给了”,原告也有补充“若以后有钱,给我我也收”。被告对此亦有回应。
法院认为,债务免除是单方法律行为、无因行为,根据债权人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效果,无论其债务免除的原因是否成立,均不影响免除的效力,故女方不能以其当时基于特定情境等原因而否认债务免除的效力。女方的这种表示并未附任何条件和期限,且在其作出明确表示后,男方并未予以拒绝。而女方另表示“当然你以后如果很有钱了,给我我也收”是一种假设,并未设定权利和义务,男方即使表示同意,也未重新在双方之间建立债权债务关系,不构成男方的单方允诺。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小琳的诉请。在本案中,我们可以发现,微信聊天记录是本案的关键证据。因为小琳在微信聊天中明确表示放弃了自己的债务,所以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在互联网通讯日益发达的今天,我们不仅可以通过网络与亲朋好友保持联系,也可以通过网络聊天、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同其他民商事主体订立合同、设立或者放弃自己的权利。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将“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确立为电子数据,因此,手机上的聊天不再只是随便聊聊天而已,微信聊天记录也可以成为打官司的正式证据。因此,大家在网上聊天时应当谨言慎行,不能因为是微信聊天就放松警惕,一句可以构成单方法律行为的话足以产生设立或者解除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