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含律师

  • 执业资质:1330120**********

  • 执业机构: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公司法法律顾问保险理赔离婚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网络互助平台不能缺失法律监管

发布者:张含律师|时间:2019年09月04日|分类:网络法律 |399人看过

本文源于互联网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近年来,各类互联网、金融机构纷纷推出众筹模式的“网络大病互助计划”。网络互助平台体现了人们对低成本风险分散机制的需求,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人们的风险管理意识。也应看到,网络互助平台并非没有风险。目前来看网络互助平台还缺少监督机构,一些平台若没有完善的自律机制,极容易侵害用户合法权益。

规避网络互助平台中存在的风险,笔者以为,法律监管不能缺位,因为健全监管体系是促进网络互助健康发展的基础,前提是将网络互助的属性分析清楚。一方面监管部门应加紧制定出台网络互助的监管规范性文件,对互联网平台的作用、职能、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和每一个互助参与者之间的关系等给予明确定性。另一方面应创新监管手段,以推进网络互助平台规范发展,可以借鉴网约车、共享单车平台及其他共享经济模式治理的经验,加强网络互助平台资金监管、资金安全的保障,并加强多部门联合监管。

同时,对于参与者来讲,应该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对可能导致的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应多些防范。对存在的误导风险,在加入网络互助平台时,应对其中的申请限制条件认真掌握。自身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当依法及时维权。

总之,网络互助平台虽有风险,但也有其存在的价值。但须认清的是,作为新生事物,网络互助在会员数据真实性、互助资金安全性、互助计划合理性、互助事件真实性、平台数据安全性以及互助平台退出机制等方面都需要有完善的规范。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