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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对于破坏生态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社会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让破坏生态环境者承担相应责任。
老板,不好了,法院说,咱们被检察院给告了!
不可能啊,咱们又没犯罪,怎么会和检察院扯上关系?法院有没有说因为什么事?
让公司承担生态修复责任,赔偿生态恢复费用。
不可能!检察院只公诉刑事案件,啥时候管起环保的事来了?
公益诉讼,
了解一下?
生态恢复,陷入困境
A矿业公司于2010年成立,
其后获得小河村
大理石矿区的《采矿许可证》。
经过7年的开采,
矿区内的地形地貌发生了变化,
形成了露天采坑、边坡裸露等问题。
而且,
矿山开采导致的山体滑坡,
成为周边村民必经之路上的安全隐患。
面对这样严峻的生态问题,
A公司并未承担应有的责任。
开采数年间,
非但从未进行修复和治理,
还欠缴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保证金,
小河村矿区的生态恢复问题,
一时之间陷入了困境。
发出公告,委托鉴定
很快,
小河村矿区的生态问题
被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获悉。
在走访调查,
了解相关情况后,
检察院发出《公告》:
“就A矿业公司未对其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情况,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于30日内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此后,
检察院委托地质研究院进行鉴定,
研究院基于鉴定结果进一步作出
《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
明确A公司在小河村矿区内
毁损土地面积达29.97亩,
复垦投入需188.44万元,
复垦施工需6个月。
提起诉讼,保护公益
《公告》期限届满,
由于其他组织没有提起诉讼,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
以A矿业公司为被告,
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公益诉讼。
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载明:
一、A矿业公司对开采大理石过程中造成矿区范围内部分地形地貌发生变化、耕地林地被破坏等生态损害应当承担环境修复责任;
二、A矿业有限公司承担修复治理费用 188.44万元,该款用于按照《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对受损生态进行修复治理;
三、A矿业有限公司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支付《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的垫付费用75000元。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上述调解协议不违反
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应予以确认。
以案说法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结合本案
本案中,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被告A矿业公司在小河村开采大理石过程中,未对被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损害了生态环境领域的公共利益,拟提起公益诉讼,遂依法发布公告,公告期满,在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未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其依照法律规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人民法院审理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经审查,该调解协议未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
法官寄语
近年来,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度推进,“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科学理念更加深入人心,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都要不断强化环境保护意识,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