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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妻子李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2015年12月生下一个男孩,目前在哺乳期。近期,徐某与李某出现感情危机,想协议离婚,但徐某想抚养小孩,李某却竭力要求小孩由其抚养。徐某于是向婚姻家庭律师网的北京离婚律师咨询:哺乳期内的子女是否只能由女方抚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根据徐某的情况,如果徐某能提供上述女方不适合抚养子女的的情形或双方协议约定子女由男方抚养,男方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又无不利影响,则哺乳期内的小孩是可以由男方抚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