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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人们出行方式越来越依赖机动车,但随之而来的是道路交通事故的数量日益增加。在法治社会的背景下,如何划分当事人的侵权责任,如何最大程度使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如何分散社会风险,都是对司法机关的考验。在和谐社会的北景下,帮助弱者,减少直至消除社会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在某种程度上亦造成了不公平。
一、交通事故纠纷侵权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情况分析
1.加大了机动车一方的侵权责任。从2013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23日,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共受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917件,结案778件。其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案件立案669件,结案570件。结案中机动车一方全责任的有201件,机动车方负主要责任的有205件,负同等责任的有113件,负次要责任的有51件。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以上的占绝大多数。
2.兜底条款适用较高。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在结案的778件案中,据此条判定机动车一方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以上的案件占102件。
3.加大了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赔偿责任。如2014年5月1日起实施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负全部责任者承担百分之百;(二)负主要责任者承担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三)负同等责任者承担百分之五十;(四)负次要责任者承担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五)无责任者不承担。第六十九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一)全部责任承担百分之百;(二)主要责任承担百分之九十;(三)同等责任承担百分之六十;(四)次要责任承担百分之四十;(五)在高速公路、汽车专用公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任承担百分之五,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五千元;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任承担百分之十,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一万元。可以看出,机动车一方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明显高于与机动车一方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二、交通事故民事责任不平衡现象的分析。
造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不平衡现象与我国历史文化有关,数千年的中国文化体现的就是一种包容的态度,对任何事物毫无保留的包容,中国人应该说是自古以来就同情弱者,对规则的遵守则会通过中国式的智慧来变通。具体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交警部门在划分事故责任时有偏袒非机动车一方或“弱势群体”一方。
自从《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实施以来,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往往首先寻找机动车的违章行为,而不管该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有因果关系,并据此牵强附会地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机动车一方负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客观上加大了机动车应负的责任。交警部门这样做,除了认为相对于高速行驶的机动车而言,非机动车、行人处于弱者的地位,有同情“弱势群体”的感情因素外,还与当前我国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涉及肇事机动车的赔偿规定有关。我国目前推行的机动车交强险,也使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更多地偏向或同情了非机动车、行人。因此,相对于赔偿能力不足或根本就没有赔偿能力的非机动车、行人而言,加大机动车的责任意味着机动车将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由保险公司给付更多的保险赔偿金。而机动车司机往往出于对非机动车、行人的同情,明知事故认定有误也不作申辩,客观上也放纵了这种行为的发生。
2.法官在确认民事赔偿责任时有偏袒非机动车一方或“弱势群体”一方。
在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确定当事人双方责任大小的主要依据,该依据具有较强的证据效力,较一般的鉴定结论,该认定具有帝王证据的效力。法院在裁决当事人责任时依照该认定结论分配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如肇事司机负主要责任就要承担全部损失的60%—80%,如果负同等责任则承担全部损失的50%。在审判过程中,很少有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结论的异议能够得到法庭的采纳。
一般情况下,承办案件的法官主要考虑的是,机动车作为一种高度危险工具,在其运行中,客观上对非机动车和行人构成一种威胁,如果实行过错责任,甚至“撞了白撞”,实际上是以一部分人的健康权、生命权作为维护交通秩序的代价,这会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同时作为一名机动车驾驶人,应该认识到其比行人负有更高程度的注意义务,这是机动车驾驶人最起码的素质要求。故在实体处理时,大多法官还是基于民法保护弱者的理念,更偏向于讲求平衡而非真正地公正。舆论导向,民意,也会对法官判决产生多多少少的影响。此外,在行人与机动车发生事故中,行人必然是弱势方,无论再有钱,身体也不可能抗衡得了机动车,执法与司法大多会向弱势一方倾斜。久而久之,这种倾斜过于大了,偏离了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时想要追求的平衡,以至于产生了不当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