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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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贷的金融创新需要监管跟进

发布者:张含律师|时间:2018年09月12日|分类:刑事辩护 |361人看过

以下内容转载自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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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对金融创新的监管,主要是针对现在的这些金融创新的模式、运营的规范性,使这个市场的运行在可控的范围内。

  近日,杭州一家长租公寓公司宣布破产,其租客反映,该公司违规使用“租房贷”。另有媒体报道,有消费者表面享受“押一付一”的缴租模式,实际上“被贷款”。部分住房租赁企业在消费者不知情情况下使用“租房贷”获取资金,存在诱导性欺骗行为。

  所谓的“租房贷”模式,实际上是中介公司用租房人的信用,向贷款平台贷款,从中介公司的角度来说,一次性获得了租金总额,就等于获得了现金流,实际上是利用金融手段在租房环节加杠杆,同时这种加杠杆又不以中介公司本身实力或信用获取资金,而是分散到租客身上,存在的金融风险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是房东、长租公寓、借贷公司三方任何一方出了问题,都会引发连锁的“爆仓”现象。

  长租公寓一旦涉足金融业务,基本上就会出现很多新问题。一方面,租客信用有可能被违规使用的风险;另一方面,长租公寓把这些贷来的资金挪作其他用途的话,会面临很多不确定性,一旦资金链断裂或资金被挪用,此类长租公寓背后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就会显现。仅从合同角度来看,金融机构的介入使原本简单的居间合同变成了一个由借贷合同和居间合同组成的复杂关系合同。未来一旦发生纠纷,处理起来的成本要比原有的模式更高。

  应该看到,金融市场上打着创新旗号的“伪创新”如雨后春笋,层出不穷,对于“租房贷”背后的金融乱象,监管部门理应要深入摸排,追根溯源,防患于未然。加强监管主要是针对现在的这些模式、运营的规范性,要使这个市场的运行在可控的范围内。一方面,要加强对“租房贷”此类贷款的管制,特别是在贷款方面需要事前审核,提高租房贷的门槛。另一方面,对于违规使用“租房贷”此类贷款的用户,进行严厉惩处。如对于将“租房贷”挪作购房用途者,则要取消此类贷款资格和收回此类贷款。此外,对于挪用租赁贷款的资金用于投机炒房的,应该建立黑名单制度,让其在个人信用方面寸步难行。

  不言而喻,如果从市场的角度来说,企业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通过资本市场运作贷款或者融资,是应该被允许的,但从市场监管的角度来说,针对金融领域的创新,监管应该及时跟上。虽说现在大力倡导创新,但面对鱼目混珠、良莠不齐的市场,如果没有后续的一些监管、信息披露等制度的跟进,就可能会步入“一收就死,一放就乱”的泥潭。加强对金融创新的监管,主要是针对现在的这些金融创新的模式、运营的规范性,使这个市场的运行在可控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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