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与张太太曾是一对恩爱夫妻,王先生在婚前全款买下了三套房产,结婚时将张太太的名字加在了三套房的房本上。可是,恩爱的夫妻生活随着婚后的争吵,一去不复返。女方认为男方每天呆在家里,不找工作。平日开销都是自己支出,也不关心自己。而男方认为女方动不动就吵架要回娘家。
最终,张太太来到法院起诉离婚。双方对于离婚的事情没有异议,但对于如何分割房产出现了异议。张太太请求法院判决分得房产的60%。理由是三套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对半,并且按照照顾女方和小孩的原则,应依法多分。但丈夫王先生则认为房子是婚前自己全额购买的,将张太太的名字加在房本上是因为政策原因,房子不应当分割。
关于双方争议的三套房产,现登记为双方共有,因此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在具体分割时,需考虑三套房屋的合同签订情况、购房款支付情况、税费支付情况等案件事实,比较原、被告双方对三套房产来源的贡献大小,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等因素。
一审结果:酌情确定妻子可分得约25%的份额,丈夫可分得约75%的份额。后妻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虽该三套房产在双方婚后登记为共同共有,但这不当然意味着各半共同,也无证据证明丈夫有将房屋一半份额赠与妻子的明确意思表示。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一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法院判决依据的具体情况包含着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的贡献,比如房屋合同的签订、购房款的支付、税费的支付等情况。在本案中,虽然房本上都登记了两人的姓名,但是,三套房产都是王先生在婚前由自己全款购买的。因此,不能一人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