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含律师 时间:2019年04月09日 73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情
某公司股东范某与公司就股东知情权争议诉至法庭,公司股东范某一方主张某公司应提供自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相关文件、主要业务合同和每年度的纳税申报表,供范某及范某委托的注册会计师查阅、复制。某公司主张已将相关材料供范某查阅、复制,但范某当天未如约出现。并且公司有理由认为范某查阅公司相关材料有不正当目的。在张含律师的主张下,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只承认了股东范某的部分要求,对查阅主要业务合同的要求予以驳回。
律师看法
在本案中,范某除了要求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相关材料公开外,还要求某公司提供自公司成立以来的主要业务合同以及该等合同的履行情况说明等。这种要求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有可能严重伤害公司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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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享有知情权是股东基于对公司投资所享有的权利,但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方式和行使范围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于超出法律规定范围,可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法律不予支持。公司在履行义务的同时要注重保护好自身的权利,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