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大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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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波三折、二年有余、三级法院,建设工程款终要回!

发布者:杨大为律师|时间:2019年12月05日|分类:工程建筑 |24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是本人承办的一起建筑施工合同纠纷,虽经历一波三折、历时二年有余、抗争三级法院,但最终我们打赢了再审程序攻坚战,得到了胜诉判决。


一、多年追讨欠款未果
2011年,被告阳某以重庆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义,与原告王某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王某组织工人完成筑砌体、内外墙抹灰、楼地面、屋面泥工等劳务工程,2013年12月,王某完成了劳务工程。
2014年8月,原告王某与被告阳某进行对账结算,双方共同确认劳务款总额为1265134元其后原告王某多次向被告阳某追讨欠款,被告阳某均以发包方未结算、公司没给钱等各种理由推诿。2017年1月,原告王某与被告阳某书面确认劳务款总额1265134元、已支付1085000元、欠款180134元,并注明180134元欠款由被告阳某支付,阳某签字时添加了“重庆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阳xx”。

二、法律解决方案
阳某以重庆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义与王某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属于违法分包,合同无效。但实际施工人王某可以参照合同约定,要求阳某和重庆xx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但鉴于重庆xx建筑劳务公司有限公司已经债务累累,无力清偿。只有把阳某也确定为债务人,胜诉后才具备可执行性。因此起诉时我们把阳某列为第一被告。

三、案件办理一波三折
(一)一审胜诉,判决阳某和务公司共同偿还欠款。
2017年10月,律师代理王某向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阳某还款,重庆xx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阳某辩称,阳某只是劳务公司员工,欠款责任人应当是劳务公司。一审法院判决:阳某和重庆xx筑劳务有限公司共同偿还欠款。
(二)二审改判,判决劳务公司偿还欠款
被告阳某不服上诉,认为其系劳务公司员工,所签订合同及本人签字确认的欠款均是代表劳务公司,不是个人行为,故欠款责任人应当为劳务公司。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为由重庆xx筑劳务有限公司偿还欠款。
(三)高院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阳某和劳务公司共同偿还欠款
原告王某收到判决后心灰意冷,对司法公正丧失信心,遂找劳务公司要钱,公司负责人口头承诺尽量协调阳某给钱,但一直没有结果,律师多次联系王某,要他相信法律、相信高院。在再审期限届满前,原告王某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果然不出律师所料,高院组织听证后顺利启动了再审程序,开庭审理后,我们也如期拿到了胜诉判决。

四、总结
案件胜败关乎当事人利益,也关乎律师个人声誉,因为声誉是律师的执业之基。胜诉判决带给委托人的是实实在在的利益,带给律师则是满满的喜悦感和成就感。所以案件胜败不止当事人关心,律师当然也不会漠然视之。作为律师,在委托人阐述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所掌握的证据和法律知识向委托人分析案情、提出法律方案、阐明法律风险。尔后认真负责开展代理工作,积极争取胜诉判决。但在斗争的道路上,只有当事人和代理律师共同奋战才能取得最后的胜利。
本案中,委托人2017年10月委托本律师代理案件时,我当时就判断本案可以胜诉,阳某应当承担欠款清偿责任。虽然一审我方胜诉,但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让阳某逃脱责任。而重庆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财产偿还,王某的欠款无法得以实现。此时,委托人王某已是灰心丧气,对法院极度不信任,认为对方有关系打到高院也赢不了。作为律师,虽然我明知二审判决依据不充分,但又不能打包票承诺胜诉。多次给王某讲清利弊后,王某才迟迟申请再审,在得到再审胜诉判决的那一刻,王某十分高兴。对于王某而言,这是一个出乎意料的结果,对于律师而言,我知道这只是一份迟到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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