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子宗律师

  • 执业资质:1440620**********

  • 执业机构:广东捷顺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夫妻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

发布者:罗子宗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130人看过

一、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一)《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说明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劵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劵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物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6、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劵、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的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由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7、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如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

(二)《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为个人财产;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三)《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一)《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该法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入;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