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X,女,195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代理人:张琪,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事实:
原告陈X原系大东X院职工,2002年4月经沈阳市文化局批准,大东X院整体并入沈阳市X馆,X院人员整体由沈阳市X馆接收,沈阳市X馆保持全额事业性质不变,X院仍然为自收自支性质。2006年2月,原告陈X经退休审批主管机关审批,自2006年3月退休,2006年4月开始领取退休费。2006年11月沈阳市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批准沈阳市X馆所属红玫瑰歌舞厅(原大东X院)实行转企改革。原告陈X养老保险待遇被纳入企业养老保险范围,并进行重新核定。期间,原告陈莹不同意按照企业养老保险标准核定退休待遇并拒绝提供居住证明、银行存折账号等有效证明,被告因此暂停向原告发放养老金至今。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按照退休手续及时足额发放退休金并赔偿损失.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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