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 :刘凤仁,男, 1960年4月18日出生。
被告: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
委托代理人:张琪,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事实:
原告刘X仁原系依牛油漆厂油漆工,依牛油漆厂为刘X仁办理了工伤保险。2008年8月14日13时左右'刘X仁在工作时受伤,伤后刘X仁到沈阳医学院沈洲医院就诊,诊断为L1_3横突骨折,未住院治疗。2009年8月14日刘凤仁申请工伤认定,法库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9月25日作出法劳工认字[2009]第249号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刘X仁所受伤害L1-3横突骨折为工伤。2009年12月11日沈阳市劳动鉴定康复管理办公室针对刘X仁所受伤害作出鉴定结论,认定刘X仁腰1-3左侧横突骨折''评定为九级伤残。2014年12月,依牛油漆厂以刘X仁连续旷工为由将其辞退,刘X仁遂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栽申请。2015年8月17日沈阳市法库县劳动人事争议仲栽委员会作出沈法劳人伸裁字[2015] 19号仲裁裁决, 栽决依牛油漆厂给付刘风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 500元。与此同时,刘凤仁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依牛油漆厂给付工伤保险待遇。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2015)法民二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判决依牛油漆厂赔偿刘X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 600元,依牛油漆厂上诉后,本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駁回上诉。原审另查明, 2017年3月10日,原审法院审理期问,经原告刘X仁申请、被告市社保局核定, 原告刘X仁领取了被告市社保局支付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8, 282元。原审再查明,刘凤仁于2008年10月4日到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住院治行14天,支出医药费9,149.98元,医院诊断为急性脑梗症。2008年10月28日,刘X仁到武警辽宁总队医院住院治行23天,支出住院医疗费4,752.03元,医院诊断为臂丛神经损伤。诉讼请求是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共计84366.43元。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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