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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

发布者:田起业律师|时间:2021年03月29日|分类:刑事辩护 |766人看过


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加的条款,作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何要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呢?信息网络共同犯罪由三个重要的特点。一是行为主体的分散性,行为主体通常散布在各个地方,二是犯罪行为的分散性,不同于以往传统的犯罪,网络犯罪的行为人每个人都只是负责自己的行为,并且该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三是主观上各个行为人之间并无主管故意或者联系。三种情况导致通常情况下,多数时候抓到的都是帮助犯,而主犯更多的是逍遥法外。以网络诈骗为例,从网站域名的注册、服务器的租用、网站制作与推广、公民信息的窃取、实施诈骗行为、赃款的提取与转移等诸多环节,都是由不同的人员完成,犯罪链条较为复杂,另外像搜索引擎公司、支付结算平台、互联网接入服务商等,常常以不知道别人实施犯罪为由逃避法律追究,因此,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增加了该条的规定。

根据法条的规定,帮助网络犯罪活动行为只有在“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的前提下”,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等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下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是认识到别人“可能”利用提供的业务支持实施犯罪,不应当认定行为人就构成本罪,尤其是中立行为,也不应当认定构成本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量刑幅度较低,为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且只有这一个量刑幅度,在刑法分则中属于轻罪,但是本罪的第三款是个兜底条款,如果帮助行为构成了其他的犯罪,根据本罪的第三款,按照较重的罪名进行处罚,不在单独对该帮助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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