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接处警现场,公民应该绝对服从警察,任何原因都不能成为对抗警察的借口。
第一件事:警察执法无需执法证
警察在一般情况下,身着制服、佩带警衔、警号,并不需要出示证件,只有在便衣执法时才需声明并出示警官证。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由此可见,人民警察法规定警察执行公务时有两种表明身份的方式:一是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另一种方式是出示证件。
第二件事:辱骂执法警察,会被直接拘留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35条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以及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属于妨碍执法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对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件事:妨碍执行公务,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事业单位人员受委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时,受到暴力侵犯,也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警察执法优先,公民存疑后置”,在现场必须绝对服从警察,任何原因都不能成为对抗警察的借口。因对抗警察而发生意外,应由对抗警察者承担责任。当广大人民群众懂得警察执法权不可侵犯之时,便是警民关系真正和谐之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