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欧达冰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26日 116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S承诺,只要原告S有能力支付首期购房款18万,剩余71万元购房款可以代原告S向相关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故原告S决定购买案涉房屋。2019年11月29日,原告S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并在建设局进行网上备案申请。买卖合同约定:原告S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某某开发区××道××号××幢××单元××室房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2020)招房预售证第XXX号;建筑面积79.28平方米;房屋总价款890000元;付款方式及期限:原告S应当于2019年11月29日前支付首期房款180000元,余款71万元向银行申请贷款支付;被告交房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前。原告S依约在合同签订前向被告支付5万元定金,并在合同签订当日,即2019年11月29日向被告支付13万元购房款及契税、公维金、办证费等13274.82元。后被告多次要求原告S配合做假的银行流水,以达到能够向银行按揭贷款的目的,但至今银行贷款都未办理成功。原告S担心配合被告制作假流水会对自身产生不好影响,且被告承诺能够代原告S办理按揭贷款购买案涉房产的目的也无法实现,已构成违约。
裁判结果
一、施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开发商支付购房余款710000元及自2021年8月11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按日支付逾期应付款0.5‰的违约金。
律师观点: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适当履行,不得擅自解除。在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情况下,继续履行将失去积极意义,并将造成不适当的法律后果,当事人才有权请求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合同解除有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两种形式。行使约定解除的前提必须是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当事人才有权请求解除合同,若合同没有约定解除情形或约定情形尚未成就,而当事人又欲行使解除权即法定解除,则需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及合同的目的综合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