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欧达冰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20日 66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06年11月左右,W接到路桥公司通知,因“某某大道一期工程”用地建设需要,位于厦门市某某区W承租的公房及自建房要被拆除。此后多次协商,路桥公司表示安置房屋可以办产权。2007年7月12日,Y及M再次约W进行协商。Y代表路桥公司向W确认如下:某某8座10号的房屋拆迁后予以安置某某小区五幢1102室、1103室(以下简称安置房),且该安置房屋在能办理产权时,W等人能够办理并取得房屋产权。W在得到路桥公司上述承诺的前提下当场签署了《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2019年3月,W得知安置房屋可以办理产权过户,于是再次电话向Y确认办理产权过户事宜,Y表示其拿拆迁协议到厦门市政服务中心即可办理。但W前去办理时被告知,该拆迁协议并没有约定W可以取得安置房屋的所有权。因路桥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欺诈,W有权请求撤销拆迁协议。
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W以路桥公司存在欺诈为由,请求撤销双方于2007年签订的《安置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依据上述规定,W在2007年即签署的《安置协议》,早已超过5年除斥期间,W已无法律依据请求撤销权,故W要求撤销协议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W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