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达冰律师
欧达冰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4.9
(来自13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福建-厦门专职律师执业6年
执业年限6
13860114804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6:00-23:00

征迁补偿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欧达冰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20日 802人看过 举报

2022-09-20

律师观点分析

2006年11月左右,W接到路桥公司通知,因某某大道一期工程”用地建设需要,位于厦门市某某区W承租的公房及自建房要被拆除。此后多次协商,路桥公司表示安置房屋可以办产权。2007年7月12日,YM再次约W进行协商。Y代表路桥公司向W确认如下:某某8座10号的房屋拆迁后予以安置某某小区五幢1102室、1103室(以下简称安置房),且该安置房屋在能办理产权时,W等人能够办理并取得房屋产权。W在得到路桥公司上述承诺的前提下当场签署了《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2019年3月,W得知安置房屋可以办理产权过户,于是再次电话向Y确认办理产权过户事宜,Y表示其拿拆迁协议到厦门市政服务中心即可办理。但W前去办理时被告知,该拆迁协议并没有约定W可以取得安置房屋的所有权。因路桥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欺诈,W有权请求撤销拆迁协议。

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W以路桥公司存在欺诈为由,请求撤销双方于2007年签订的《安置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依据上述规定,W2007年即签署的《安置协议》,早已超过5年除斥期间,W已无法律依据请求撤销权,故W要求撤销协议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W的全部诉讼请求。

欧达冰律师拥有十余年的企业法务工作经验。自专职从事律师工作后,秉承“勤贤为本,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厦门
  • 执业单位:福建勤贤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220********15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离婚
福建勤贤律师事务所
1350220********15 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