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青|时间:2022年03月08日|82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该纠纷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洛阳市大唐宫陶瓷市场亚明陶瓷商行请求主张原审被告支付货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且双方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接收货币一方洛阳市大唐宫陶瓷市场亚明陶瓷商行所在地应视为合同履行地,,其住所地属老城区辖区故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处理欠当,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7)豫0302民初121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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