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中,“非亲历不可知”是作为证据审查的辅助经验规则被引入规范体系的。其本意是在未成年被害人陈述存在特定隐秘细节且排除诱导、串证、信息污染的前提下,辅助司法人员判断陈述可信度,而非独立的定案准则。
在笔者承办的一起强奸案件中,出现了一类需要认真对待的证据图景: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全部证人均为未成年人,所有言词证据呈现整体性不稳定特征。同一待证场景,不同未成年人证言彼此冲突;同一未成年人,前后多份笔录自相矛盾,陈述内容反复变动。面对此种证据状态,实务中仍有援引“非亲历不可知”、仅凭被害人陈述中部分细节描述直接认定案件事实的做法。本文的核心观点是:在全案未成年言词证据普遍、系统性矛盾的情形下,应当排除“非亲历不可知”这一经验规则的适用,案件事实认定必须回归证据裁判原则,严格恪守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法定证明标准。
一、“非亲历不可知”的规范定位与适用前置条件
依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未成年被害人陈述了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性侵害事实相关的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并且可以排除指证、诱证、诬告、陷害可能的,一般应当采信”。从条文结构可以看到,该规则属于证据采信的辅助判断规则,而非独立的事实认定原则,依附于证据裁判原则而存在,不能脱离全案证据印证体系单独使用。
该规则适用有两项不可省略的前置要件。第一,细节本身具有排他性——该细节只有亲身经历者才可能知晓,无法通过外界信息、他人转述、询问暗示、反复引导而获得。第二,必须排除信息污染,即排除指证、诱证、暗示、串证、重复询问带来的记忆重构等可能性。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最高检《〈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专门提示,未成年人认知、记忆、表达能力具有特殊性,多次询问极易造成陈述被加工、重塑。
该规则的底层逻辑是经验法则:正常情况下,没有亲身经历的人难以凭空编造独属于案发场景的私密细节。但经验法则本身具有盖然性,并非绝对真理。对于未成年人,其记忆具有可塑性,极易受提问方式、成年人引导、同伴交流、心理暗示的影响,在反复询问过程中不断修改、补充叙事,形成看似细节丰富但来源并非亲身感知的陈述。细节丰富不等于亲历,这是该规则适用最核心的边界。
证据裁判原则是刑事诉讼的基石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证据确实、充分,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经验法则包括“非亲历不可知”,只能用来辅助审查证据证明力,不能取代证据印证和全案证据综合判断,更不能架空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二者位阶清晰:证据裁判是上位原则,非亲历不可知是下位辅助工具。
二、全案未成年言词证据整体性矛盾构成排除该规则适用的事由
本案呈现的证据局面,并非单一证人局部陈述瑕疵,而是全员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系统性不稳定。横向对比,多名未成年人针对同一案发场景的描述相互冲突,对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在场人员、行为顺序等基础事实,说法无法重合;纵向对比,同一个未成年人在不同询问笔录中,对关键事实反复变更,出现自我否定。这种矛盾不是细微记忆偏差,而是影响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根本性冲突。
在此证据状态下,“非亲历不可知”的适用前提已经难以成立。
第一,当多名未成年人证言互相冲突,说明案内言词证据之间无法形成印证体系。“非亲历不可知”所依托的经验判断,需要在基础事实相对稳定、无法解释矛盾的前提下,方可发挥辅助作用。如果多名在场未成年人对同一事件各执一词,基础事实本身处于真伪不明,此时单独截取某一份陈述中的细节并推定其亲历性,在逻辑上缺乏充分依据。
第二,未成年人证言反复、自我矛盾,直接冲击“细节来源于亲身感知”这一基础假设。未成年人记忆易受外界信息影响。未成年人之间可以互相交流案情,在多次询问中,办案人员的提问、暗示性引导、对先前笔录的复述,都可能不断重构未成年人记忆。在多次笔录中不断修改、增减事实的陈述,其细节有可能并非来源于案发亲历,而是后续交流、反复询问、心理暗示之后逐步构建出来的叙事。此时即便陈述包含大量细节,也不能直接推导出“只有亲历才会知道”的结论。
第三,规则条文明确要求适用前必须排除诱证、指证、诬告。当全部未成年言词证据普遍不稳定、互相冲突,恰恰说明信息污染的风险无法排除。未成年人之间存在信息互通、互相影响的现实可能,反复询问本身就会带来陈述失真。在此前提下,不宜直接启用“非亲历不可知”规则,将被害人陈述的细节作为定案核心依据。
实务中存在一种需要审视的思维倾向:只要被害人陈述细节详实,就推定其亲历,弱化甚至无视全案证据的矛盾。该倾向混淆了“细节描述能力”与“事实亲历”。对于未成年人,经过引导、交流、反复追问,完全可以生成细节丰富但并不真实的叙事。当全案言词证据大面积冲突,案件基础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经验法则不宜强行填补证据缺口,应当停止适用非亲历不可知,回归证据裁判,以全案证据印证关系作为判断标准。
三、强行适用该规则的法治风险
在全员未成年言词证据系统性矛盾的案件中,继续援引非亲历不可知定案,可能带来多重风险。
其一,架空印证证明规则,将单一陈述的证明力置于全部证据之上。证据裁判要求认定事实必须综合全案证据,审查证据之间矛盾能否得到合理解释。如果无视多名未成年人证言之间、同一人前后笔录之间无法消除的根本性矛盾,仅依靠被害人陈述细节定案,等于放弃对矛盾证据的审查,以经验推定替代证据印证。
其二,降低性侵案件的证明标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政策考量,允许在一定条件下适度把握证据审查尺度,但不能突破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法定证明标准。政策倾斜不等于证明标准降低。在大量核心言词证据互相冲突时,案件本身已经存在无法消除的合理怀疑,此时依靠“非亲历不可知”的经验推断认定犯罪事实,实质上突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硬性要求。
其三,放大冤错案件风险。未成年人记忆可塑性强,陈述容易受外部因素干扰。当多名未成年人证言互相冲突,事实版本多个、无法统一,意味着案件事实本身无法确认。如果仅凭单一陈述的细节推定亲历,极易将经过诱导、信息互通形成的叙事认定为客观案件事实。
需要明确的是,排除适用不等于直接否定被害人陈述的证据资格。被害人陈述仍然是证据种类之一,只是不能借助“非亲历不可知”这一经验推定直接拔高其证明力。该陈述必须与其余全部证据进行比对,矛盾必须得到合理解释;无法解释的矛盾,就构成合理怀疑,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四、回归证据裁判原则后的审查路径
排除非亲历不可知规则之后,案件证据审查应当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按以下路径开展。
第一,逐项审查每份未成年言词证据的形成过程。重点审查询问次数、询问环境、同步录音录像,审查询问是否存在暗示、诱导性提问,评估未成年人是否受到同伴、家属的信息影响,评估陈述反复变动的原因,区分是正常记忆偏差还是信息污染、叙事重构。“两高两部”意见明确“一次询问原则”,多次询问带来的陈述变化,需要重点审查并作出合理解释,不能简单忽略。
第二,全面梳理全部证据之间矛盾,区分矛盾类型。区分是无关紧要的细枝末节差异,还是涉及犯罪构成要件事实、行为有无、行为方式、时间地点的根本性矛盾。根本性矛盾如果无法通过其他客观证据解释、消解,就属于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
第三,以客观证据为锚点,检验所有言词证据。优先审查人身检查、现场勘验、聊天记录、监控等客观证据,用客观证据核验各个版本的言词叙事,而不是以言词证据互相印证。在缺乏客观证据支撑、全部依靠互相冲突的未成年人言词证据定案时,全案证据链条难以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第四,坚持疑罪从无。综合全案,若证据之间存在无法解释的根本性矛盾,不能依靠经验推定填补证据缺陷,应当依法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五、结语
“非亲历不可知”是一项有限度的辅助工具,其适用建立在基础事实稳定、信息污染可以排除、证据大体能够印证的前提之上。当案件出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全部证人均为未成年人,所有言词证据横向冲突、前后反复,形成整体性证据不稳定的局面时,该规则赖以成立的经验前提不复存在,应当排除其适用。证据裁判原则是刑事诉讼不可动摇的基石。经验法则只能居于补充、辅助地位,不能本末倒置。在未成年人全员言词证据大面积矛盾的案件中,裁判者应当放下经验推定,回归证据本身,全面审查证据矛盾,严格坚持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唯有坚守证据裁判,才能在保护未成年被害人法益的同时,守住刑事诉讼不冤枉无辜者的底线,实现未成年人保护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