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辩护执业过程中,几乎每一位刑辩律师都会遇到一类现实难题:委托人基于亲情、个人生活经验和碎片化信息,形成了一套对案件事实、走向和辩护目标的固有认知。这套认知与律师基于卷宗、会见和司法实践所得出的专业判断存在偏差,甚至存在根本性错误。近期办理的一起性侵案件,便将这一执业困境体现得较为典型。
本案委托人对案件有着非常确定的自我判断,但该判断与卷宗反映的证据状况、同类案件裁判规则之间存在明显差距。尽管律师反复就证据利弊、法律风险和辩护边界进行客观释明,委托人仍难以接纳专业意见,始终坚持按照自己的逻辑看待案件。在此状态之下,委托人的行为客观上对辩护工作形成了负面影响,增加了辩护推进的阻力。
面对此种局面,需要冷静审视一个现实命题:刑事委托关系得以良性运转的基础究竟是什么?
一、委托人认知偏差的客观成因
委托人形成与专业判断相悖的认知,往往并非主观上的固执,背后存在多重客观成因。
其一,亲情带来的立场偏向。刑事案件中,家属作为委托人,情感优先于理性是人之常情。面对至亲身陷刑事程序,家属天然愿意相信当事人是无辜的,也会下意识放大对当事人有利的碎片化信息,选择性忽略案卷当中的不利证据。家属看到的是当事人一贯的品行和日常表现;司法裁判依据的是在案证据、言词细节以及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生活层面的判断,不能直接等同于法律层面的事实评价,二者之间存在天然错位。
其二,信息来源的碎片化与混杂化。互联网时代,家属可以轻易获取各类碎片化法律内容,同时会多方咨询不同法律从业者。不同律师基于视角不同、信息掌握程度不一,给出的意见本身就会存在差异。部分咨询得到的理想化预期,会在委托人内心形成先入为主的结论。后续律师再给出更为保守、贴合实际的分析时,就容易被理解为消极、不作为,很难进入委托人的认知体系。
其三,混淆主观确信与法律证明标准。委托人内心确信“当事人是冤枉的”,属于个人主观确信;刑事诉讼中,无罪需要司法机关综合全案证据,达到法定证明标准才能认定。主观感受无法替代证据规则。很多矛盾的根源,就在于把内心确信直接等同于法律事实。
二、认知冲突对辩护工作的实际影响
辩护工作不是律师单方面在法庭和办案机关开展工作,辩护效果的实现离不开委托方的配合。律师需要家属客观看待风险、合理管理心理预期,在关键决策上能够理解不同方案的利弊取舍。如果委托人始终固守与专业判断相悖的认知,会带来几方面现实影响。
第一,对于律师提出的辩护策略、沟通方案和风险提示难以认同,在决策层面很难达成共识。第二,容易对外传递与辩护思路相悖的诉求与信息,间接对办案机关形成不必要的干扰。第三,预期长期与现实脱节,即便律师在程序内已经尽力履职,后续案件结果一旦不如内心期待,委托关系也极易产生裂痕。
三、一个需要正视的理性选项
在此前提下,一个现实的选择就会浮现:如果委托人完全无法接纳专业判断,从理性角度而言,放弃聘请律师、按照自身理解自行处理,反而是一种自洽的选择。这句话不是赌气,也不是否定委托的意义,而是客观层面的逻辑推演。
律师的价值,建立在专业意见能够被倾听、方案可以得到基本理解的基础之上。付费聘请律师,却完全排斥专业判断,本质上是资源错配——既消耗律师费,也会因为认知冲突不断内耗,阻碍辩护工作推进。
四、律师的执业边界
当然,作为受托律师,即便面对此种局面,依然有着清晰的执业边界。
第一,充分履职,完整披露。将卷宗反映的客观情况、有利点、不利风险、不同辩护路径对应的现实可能性,全部予以告知,把证据和规则摆出来,而不是强行说服对方改变想法。
第二,沟通留痕,重要风险和方案利弊尽量书面化送达,完成律师的告知义务,保障委托人知情权,同时做好执业风险防范。
第三,守住专业底线,不为了迎合委托人固有认知而作出不符合案件客观情况的判断与承诺。可以尊重委托人拥有自己想法的权利,但不能放弃法律专业立场。
第四,适时提示委托关系的现实矛盾,向委托人客观说明当前认知差异对案件推进可能带来的影响,将选择权交还委托人。
五、结语认知差异本身不可怕,刑事案件中家属有情绪、有自己的判断,完全可以理解。但有效的刑事辩护,是律师专业能力加上委托人理性配合共同完成的事业。律师可以尽到告知、分析和提示风险的义务,但律师没有能力重塑一个人的固有认知。当双方在案件底层判断上完全无法达成基本交集,委托关系的价值便会大打折扣。这是每一位刑辩律师,也同样每一位委托人,都应当正视的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