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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岁孩童的奔跑触碰被指“猥亵”?——猥亵概念与司法适用的审慎思考

发布者:左杰刑事律师团队2026年09月11日53人看过举报

近期长沙餐厅四岁男童奔跑中无意触碰他人身体、被对方指控存在猥亵行为的事件,引发广泛讨论。监控显示,孩子在狭窄过道奔跑,手臂自然摆动发生意外触碰,并无刻意、针对性的动作。四岁幼童在心智上尚不具备性认知,不存在产生性欲或寻求性刺激的心理基础。

这起事件看似只是一个社会新闻,但它暴露出的法律问题却值得认真对待:猥亵概念的边界在哪里?主观动机在猥亵行为的认定中处于什么位置?脱离主观要件而仅凭客观接触进行判断,是否会导致概念的泛化与误用?

一、主观动机是猥亵犯罪不可回避的要件

刑法意义上的猥亵,并非只要发生身体部位接触即可直接定性。传统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普遍认为,猥亵行为的成立离不开主观上的倾向性要素——行为人出于寻求性刺激、满足性欲的目的而实施行为。即便1997年刑法废除流氓罪、强制猥亵罪与猥亵儿童罪独立成罪,对猥亵行为的认定仍然不能脱离主观目的的审查。这也是区分普通身体冒犯、孩童嬉戏打闹与刑事犯罪的核心标尺。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亦明确,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满足性刺激的目的。没有该主观目的,单纯的身体接触不能评价为猥亵犯罪。

四岁儿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成熟的性认知,不存在产生性欲、寻求性刺激的心理基础。奔跑过程中肢体无意触碰,属于孩童本能的动作,不具备猥亵的主观要件。从法律层面审视,这类行为本就不应进入猥亵的评价范畴。

二、主观要件审查的实践弱化

这起事件反映出一个值得注意的倾向:社会舆论和部分社会认知,容易将身体隐私部位的触碰直接等同于猥亵,忽略主观动机的审查。这种认知延伸到司法实践中,就可能带来概念泛化的风险。

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过程中,这种概念模糊带来的问题同样存在。一方面,社会对于保护未成年人有着强烈的价值诉求,公众普遍希望严厉打击侵害儿童的不法行为,这一立场应当被充分尊重。另一方面,在证据审查层面,部分办案思路出现“重客观行为、轻主观目的”的倾向——重点审查是否发生了身体接触,而对行为人是否具备满足性欲的主观动机,审查力度相对不足。将客观触碰作为定罪的主要依据、弱化主观要件的核查,可能使猥亵的认定范围被不当扩大。

需要厘清的是:法律保护被害人的身体权利和性自主权,不等于可以放弃犯罪构成要件的审查。猥亵犯罪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客观行为与主观动机缺一不可。如果仅看客观的身体接触,不甄别行为背后的动机,就会将恶作剧、孩童打闹、意外触碰与真正的猥亵犯罪混为一谈。

三、概念泛化的多重影响

这种概念泛化可能带来几个方面的影响。

第一,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民事层面的冒犯、生活中的过失触碰,如果被套用猥亵的评价框架,会造成法律评价与社会行为规范之间的错位。

第二,冲击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刑法定罪不能只看客观结果,必须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与目的。抛弃主观要件的审查,犯罪构成将沦为单纯的客观归责。

第三,引发社会认知的混乱。当普通的无意触碰都被贴上“猥亵”标签,公众将难以区分什么是真正需要法律介入的性侵害行为,反而冲淡了真正恶性猥亵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认知。

第四,辩护层面的有效对话面临困难。辩护人在案件中提出行为人不具备猥亵的主观动机时,有时会被简单解读为“为犯罪开脱”,辩护意见难以获得充分审视。当主观要件的抗辩空间被压缩,个案中的程序正义就难以保障。

四、立场澄清与路径方向

需要明确的是,上述讨论绝非反对严厉打击猥亵儿童犯罪。对于真正出于性刺激目的实施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依法从重惩处是应当坚持的司法立场。值得关注的不是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本身,而是脱离主观要件、泛化使用猥亵概念的司法倾向。

客观而言,猥亵的内涵在理论和实务层面本身就存在一定争议。部分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更多聚焦于如何有效打击犯罪,对于“猥亵的主观动机如何审查”这一关键问题,尚未给出足够明确、可操作的实践标准。这为司法裁量留下了空间,也为实践中的差异化适用提供了可能。

五、结语

司法实践应当坚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认定猥亵行为时,不能仅凭客观接触事实,必须结合全部在案证据,审慎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寻求性刺激、满足性欲的主观目的,区分意外触碰、孩童嬉戏、恶作剧与真正的猥亵犯罪。对于主观目的存疑的案件,应当恪守证据裁判原则,依法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断。

法律的功能既在于保护,也在于划界。猥亵概念不能无限扩张。将一切身体接触纳入猥亵评价,看似强化了保护力度,实则可能损害刑法自身的谦抑性品格。四岁男童事件作为一面镜子,提醒法律从业者:在严惩性侵犯罪的同时,更需要厘清法律概念的边界,避免概念的模糊与泛化,让每一份裁判都经得起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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