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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见的录像,守不住的防线——未成年人强奸案中同步录音录像的查阅困境与破局

发布者:左杰刑事律师团队2026年08月19日57人看过举报

笔者近期代理一起双方均为未成年人的强奸案件,多名证人亦为未成年人。为核实言词证据的真实性,笔者同时申请查阅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三方言词证据的同步录音录像,检察院悉数驳回。

这一遭遇并非个案,折射出同步录音录像查阅权制度中长期存在的结构性矛盾。当案件的全部事实几乎都依赖于言词证据,而所有言词证据的提供者又均为未成年人时,这种矛盾被进一步放大。

一、检察院驳回的法律依据与现实逻辑

检察院的驳回决定并非任意为之,其直接依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辩护人要求查阅、复制讯问录音、录像如何处理的答复》。该答复明确: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不是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属于“案卷材料之外的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辩护人“未经许可,无权查阅、复制”。

这一立法的核心问题在于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长期处于模糊地带。从证据法角度看,同步录音录像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八类法定证据中的任何一种。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存在根本性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对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辩护律师申请查阅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最高人民检察院坚持审查起诉阶段同步录音录像不属于案卷材料。这种“法院认、检察不认”的规范撕裂,导致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面临制度性障碍。

因此,检察院的驳回在当前规定下有据可依。但“有据可依”与“处理妥当”是两个层面的问题。当最高法与最高检对同一问题的规范立场存在明显分歧时,机械适用对辩护权限制更严的那一版本,本身就是一个值得审视的选择。

二、未成年人身份:办案机关义务加重,但律师权利未相应扩展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全员未成年”。那么,未成年人身份是否改变了同步录音录像的性质或律师的查阅权限?

从办案机关义务角度看,未成年人身份确实加重了录音录像的法定要求。公安部《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明确,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对于未成年被害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十六条规定,审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时,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

但从律师查阅权角度看,未成年人身份并未创设任何额外权利。查阅权的障碍在于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定位,而非被询问对象的年龄或身份。无论是讯问未成年人还是询问未成年人,同步录音录像在审查起诉阶段均被检察机关归为“非案卷材料”,律师无权查阅。未成年人特别程序的主要保障手段是法定代理人到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而非赋予辩护律师查阅同步录音录像的权利。

需要指出的是:检察机关虽有权依据现行规定驳回查阅申请,但同步录音录像作为核实未成年人陈述真实性的关键依据,其价值不容忽视。未成年人心智发育未成熟,易受暗示,供述和陈述的波动性较大——这在笔者上一篇文章中已有充分论证。正因为未成年人言词证据具有这些不同于成年人的特征,同步录音录像恰恰是判断其言词可信度的重要工具。有工具而不用,是这一困境的真实写照。

三、破局路径:在现有框架内寻找空间

面对驳回决定,辩护律师并非无计可施。以下三条路径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尝试突破。

路径一:触发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根据最高检前述答复,辩护人对讯问活动合法性提出异议,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的,“可以在人民检察院查看(听)相关的录音、录像”。这是审查起诉阶段唯一合法的查看通道。律师应积极寻找笔录与事实的矛盾、讯问时间异常、供述前后突变等线索,主动申请排非,以此打开查看同步录音录像的缺口。

路径二:将战场转移至审判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为审判阶段的查阅提供了明确依据。案件起诉至法院后,律师应第一时间书面申请查阅作为证据材料移送的录音录像。实践中法院可能以“同步录音录像未随案移送”为由拒绝,此时应进一步申请法院通知检察院移送,并在庭审中就关键言词证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以庭审需要核实为由争取当庭查阅。

路径三:关注同步录音录像内容本身的合法性。若同步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或笔录内容与同步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均可作为排除非法证据的依据。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同步录音录像应当全程不间断,若未能移送或存在瑕疵,同步录音录像应成为辩护的有力抓手。

四、结语

当前困境的根源在于同步录音录像证据属性的立法定位尚待明确。学界和实务界已有共识,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中明确将同步录音录像定位为证据材料,并赋予辩护律师自审查起诉之日起查阅、复制的权利。在立法尚未作出回应之前,刑辩律师只能在现有制度的缝隙中寻找突破空间。

面对检察院的驳回,不必灰心。那不是终点,而是策略调整的起点。每一条路径都值得认真尝试,每一次尝试都在为制度的改善积累实践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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