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下电话,我看向窗外。傍晚的光线已经暗下来。脑子里反复回荡着检察官刚刚传递的几句话,语气笃定,不容置疑。
“触摸部位为女孩敏感部位,远非大腿外侧、后背等一般部位。”
“被害人穿着校服,嫌疑人应当知道其为儿童。”
“本辖区曾有类似摸臀部案件,以猥亵儿童罪判处。”
结论:认罪认罚,有期徒刑七个月。
这三句话单独看,每一条都有出处。放在一起,便构成了一条完整的、几乎不容反驳的推导链条:触碰了敏感部位,对方是儿童,有类似判例支撑——所以构成犯罪,应当逮捕,应当追诉,应当定罪。链环紧扣,推导流畅,专业感十足。
但这条链条的起点,是一段什么都看不清的监控录像。地铁车厢,人流密集,影像里全是重叠的身影。所谓“一两秒的触碰”,连具体动作都无法辨认。
嫌疑人供认:我趁下车人多,摸了对方。
被害人陈述:“有人摸了我,很快。”
所有的事实,就这么多。按照最客观的还原,这是一次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具有骚扰性质的、短暂的、未经同意的身体触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在公共场所实施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者,才进入刑事追诉的视野。而本案的客观情节——时间极短、无扣摸动作、无重复行为——恰恰处于行政处罚的典型区间。
但检察院一纸批准逮捕决定,将本应在行政程序中处理的案件,送进了刑事程序。
一、形式逻辑的完备与实质判断的缺失
真正需要审视的,不是检察官的结论本身,而是得出结论的方式。那三句话构成的标准司法三段论——大前提、小前提、结论——在形式上无可挑剔,在操作上高效便捷。但这一推导过程中,有三个关键问题没有被追问。
第一个问题:嫌疑人应当知道对方是儿童吗?公交车内人员密集,冬季着装厚重,一两秒的触碰转瞬即逝。在这种环境下,行为人能否仅凭“穿着校服”就准确判断对方年龄,本身就存在争议空间。主观明知的认定,应当是具体情境下的个别判断,而非见到“校服”二字即自动触发。
第二个问题:援引的判例本身是否经得起审视?辖区内曾有类似案件判处猥亵儿童罪,这一先例本身的裁判逻辑是否经得起检验,不应被当作既定前提直接适用。司法实践中,判例的说服力在于其说理的质量,而非其存在的简单事实。
第三个问题:“流氓动机”在隔空或短暂接触型案件中如何认定?传统刑法理论中,猥亵犯罪要求行为人具有特定的主观动机——寻求低级趣味、侵犯他人性羞耻心。一两秒的趁乱触碰,行为性质恶劣,但是否达到了需要刑法评价的“猥亵”程度,而非停留在治安管理处罚的“骚扰”范畴,恰恰是需要论证的核心问题,而非可以不证自明的前提。
这三个问题,检察官没有问。因为他觉得不需要问。
二、系统惯性下的自动运转
真正令人忧虑的,不是检察官个人的判断失误,而是这套推导方式所反映出的系统性惯性。
一旦案件进入刑事立案程序,整个流程便像一台自动运转的机器。公安机关认为有供述有陈述,立案移送;检察院认为捕都捕了,继续推进;法院认为诉都诉了,结案判了。每一步单独看都有依据,每一步单独看都不算错。但将每一步连起来审视,会发现一个行政拘留级别的行为,已经在这一环扣一环的推进中被锻造成了一枚刑事定罪的印章。
在这个过程中,两个“人”被程序淹没了。那个在地铁上遭遇骚扰的女孩,她的不适感是真实的,她的维权诉求是正当的,但这不必然推导出加害人必须承受刑事处罚的结论——行政处罚同样是对其行为的否定评价,同样能为被害人提供法律救济。那个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的年轻人,他的行为确实错误,应当受到惩罚,但行政拘留与刑事定罪判刑,是完全不同的两个世界。前者是违法,后者是犯罪。犯罪记录将伴随他终身。
三、“不追问”的深层逻辑
对公诉人而言,那三句话已经足够支撑逮捕和起诉。每一条都有规范依据,每一条都有实务先例。在案多人少的办案压力下,在“保护儿童”的政策导向下,要求办案人员在一两秒的触碰事实面前停下来追问“真的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了吗”,确实需要额外的勇气。
停下来,意味着承认之前的判断可能存在偏差,意味着批准逮捕的决定可能需要重新审视,意味着整个程序链条的某个环节需要被质疑。在任何一个体制化的职业群体中,这种对自身专业判断保持反思的能力,都是稀缺品。
所以笔者并不愤怒。愤怒太热,不适合这个场景。笔者只是观察到一种值得记录的现象:在从公安到检察再到审判的程序流转中,每一个环节的承办人都觉得自己在做“正确”的事,但没有人抬头看一眼,这个案件是否从一开始就应该停留在行政处理层面。
案件还没结束。笔者还会继续提交法律意见,继续在每一个程序节点上尽辩护人的职责。但笔者心里清楚,这个案子真正的答案,不仅在于法条和判例,还在于手握裁量权的人,愿不愿意在某个时刻停下来,追问一句:这个推导链条的起点,对吗?程序正义不只是把案件办结,更是在每一个案件面前保持追问的能力。当“不需要问”成为一种普遍的职业习惯时,真正受到侵蚀的,是司法判断所应具备的审慎与克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