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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辅助规则变为定案铁律——非亲历不可知原则的适用偏差与程序隐忧

发布者:左杰刑事律师团队2026年08月05日45人看过举报

在猥亵儿童案件的司法实践中,“非亲历不可知”原则的适用正逐渐偏离其制度设计的初始定位。该原则的规范依据为2023年“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三十条第3款,其本意是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客观证据普遍稀缺的背景下,为审查判断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的可信度提供一项辅助性标准。然而在实务操作中,该原则出现了从“辅助判断工具”向“陈述采信规则”的功能位移——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趋于宽松,对被告人辩解及辩护方提出的合理质疑,审查力度则明显不足。

一、逻辑跳跃:从“能够陈述”到“陈述属实”

从证据法理层面审视,该原则的适用存在一个值得关注的逻辑跨度。“非亲历不可知”细节所能证明的,是被害人“能够就性侵细节作出描述”的能力问题,而非该描述“是否属实”的真实性问题。前者是一个经验判断,后者是一个证明结论,二者之间不存在直接推导关系。

权威解读亦支持这一区分。西南政法大学向燕教授在《人民检察》2023年第23期撰文指出,《意见》第三十条第3款的“一般应当采信”,是指对被害人陈述整体的真实性——即被害人受到了性侵害——一般应当予以确认,而陈述中的其他情节真实性,仍应适用综合情境认定原则进行判定。由此可见,“非亲历不可知”细节的功能是验证核心事实的可信性,而非赋予全部陈述以当然证明力。

然而实务中,部分案件将二者等同处理。一旦认定被害人陈述中存在“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便推定其全部陈述属实,进而降低对其他证据的综合审查力度。这一推论未能充分考量未成年人获取性相关信息的多元渠道,亦未对侦查、询问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指证、诱证等干扰因素保持必要的审慎。当辩护方提出被告不认罪、客观物证缺失、被害人陈述前后矛盾等合理质疑时,这些质疑在部分案件中未能获得对等审查。

二、单向审查:合理质疑的回应缺位

一种值得商榷的实务倾向是,将对被害人陈述的质疑等同于对被害人的不尊重,将对证据矛盾的指出等同于对儿童的二次伤害。这一认知框架将证据审查这一技术性工作与价值立场混为一谈,可能影响法庭对全案证据进行客观、全面的审查判断。

法庭的核心职责是对证据进行中立审查,而非在审查开始前便预设采信立场。当某一类证据被赋予明显超出其他证据的证明权重,而对相反方向的证据则预设较低的采纳意愿时,证据评价的平衡性便值得审视。被告人辩解与被害人陈述同为法定证据种类,理应适用对等的审查标准。在具体案件中,对被告人辩解的充分审查,与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慎判断,并非价值立场的对立,而是程序公正的一体两面。

三、结构性隐忧:公信力的累积性损耗

这种单向度的证据评价机制,正在产生一种结构性的隐忧。对于被告人而言,他们面对的不仅是指控本身,更是一种难以有效行使辩护权的程序格局——辩解被预设为“狡辩”,质疑被归类为“对抗”,合理怀疑被简化为“态度问题”。当一个人发现自己无论如何陈述都无法获得对等审查时,其对司法过程公平性的认同便可能发生动摇。

司法公信力并非抽象概念,它是由无数个案中当事人对程序公正性的具体感知累积而成的。每一次程序上的简化处理、每一条被忽略的合理质疑、每一个被跳过的证据矛盾,单独来看或许都不足以改变案件定性,但累积起来,足以影响当事人乃至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整体认知。

四、回归本位:让辅助规则发挥辅助功能

上述分析并非否定对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保护的政策方向,亦非否定“非亲历不可知”原则在特定案件中的证明价值。问题不在于原则本身,而在于其适用方式——当一项辅助性的经验判断工具被赋予超出其制度设计功能的证明权重时,便可能偏离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

制度层面的调整方向是清晰的:明确“非亲历不可知”原则的功能边界,将其定位为审查判断被害人陈述可信度的辅助工具,而非替代全案证据综合审查的定案规则;在证据审查中保持双向检验机制,对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辩解适用同等的审查标准;在存在合理质疑时,作出充分回应,而非以价值立场替代证据审查。

司法公正的实现,不仅需要正确的裁判结果,更需要经得起检验的裁判过程。在性侵害未成年人这类极易引发社会关切的案件类型中,保持程序理性的克制尤为重要——因为越是重要的保护目标,越需要经得起审视的保护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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