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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分钟与2分钟——法庭时间分配的双重标准

发布者:左杰刑事律师团队2026年08月03日34人看过举报

昨日庭审,公诉人用时27分钟宣读公诉意见,法官端坐不语,偶尔点头记录。轮到我发表辩护意见,刚开口不到2分钟,法官抬手示意:“请简明扼要,详细意见可庭后提交书面材料。”此后每隔一两分钟便催促一次——“这部分已经问过了”“重点说新问题”“时间有限”。辩护意见在反复打断中支离破碎,逻辑链条被切割得七零八落。最终我不得不停下说:“即使要简明扼要,也需要时间。”法官这才停止催促。

这样的场景,在刑事审判中并非孤例。

一、时间分配的隐性双轨

法庭上存在一种不成文的时间分配规则:公诉人无论发言多久,都被视为履职尽责;辩护人多说几句,便被看作“浪费司法资源”。公诉意见书可以照本宣科、面面俱到,辩护意见却被要求“拣干的说”“挑重点讲”。久而久之,形成了一种固定的庭审生态:控方享有时间上的充分自由,辩方则被牢牢约束在“简洁”的尺度之内。

这种双重标准背后,是一种值得审视的思维惯性:公诉机关代表国家公权力,其意见被预设为具有当然的严肃性,多讲是负责;辩护律师的职责是提出质疑,说多了容易被归为“狡辩”“拖延”。这一预设不必然宣之于口,却通过法官的每一次催促、每一个打断,实质性地影响着庭审走向。

二、效率不是单方限制的理由

审判长的庭审驾驭权,法律确有赋予。但驾驭的核心在于平衡,而非单向约束。当法官可以完整听完控方27分钟的发言,却对辩方数分钟的陈述反复催促时,这种“驾驭”已然偏离了中立裁判的定位,成为对一方意见的程序性排斥。值得关注的是,这种排斥常以“提高效率”“避免重复”为理由,使其较难在当庭被直接回应。

也时常见到某些律师长篇大论,有用的没几句,律师却说得口若悬河,拖沓而不自知,有时坐在其身旁听着,也觉得烦闷,但是能不能打断,在何时打断,是很能体现审判长的控场能力和执法水平的。我并不绝对反对适当的打断。有的时候法庭确实需要强求效率。但法庭的效率并非单纯的时间经济学。在事关当事人自由乃至生命的场合,几分钟的时间节省与辩护权的充分行使之间,需要更审慎的权衡。如果控方需要27分钟来表达指控,辩方应当获得与之基本对等的回应空间。时间分配上的严重失衡,影响的不只是辩护的完整性,更是庭审实质化的制度根基。

三、“书面意见”不能替代当庭发言

“可以庭后提交书面意见”,表面上是提供了一条替代路径,实际上却是将辩护从公共的法庭空间推入庭下的书面交流,从当庭的口头对抗降格为事后的书面陈情。

当庭发言与书面意见有着本质区别。当庭发言是辩护人与裁判者直接的、面对面的思想交锋,法官的即时反应和追问往往能引导辩护思路的深化。书面意见虽完整和理性,但其说服力打了折扣,在案卷材料繁多的现实下能有多少被真正细读、被认真考量,从业者心中自有判断。

所以书面意见只能作为庭审意见的补充,这样的定位应当明确并不得随意变化。

四、回归对抗平等的庭审本位

笔者无意否定审判长对庭审节奏的合理把控,也不主张辩护发言可以漫无边际。核心问题不在于是否需要“简明扼要”,而在于这一标准是否被平等适用。既然控方享有充分陈述的权利,辩方也应获得基本对等的表达空间。这不仅是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也直接关系到庭审实质化改革目标的落实。

法庭是控辩平等对抗的场所,而非一方陈述、一方受限的舞台。法官手中的时间之尺,应当保持刻度精准,不因发言者的身份而伸缩。27分钟与2分钟之间的落差,值得被看见,也值得被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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