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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隔空猥亵”认定中的误区:从一则真实咨询看刑法边界与司法实践

发布者:左杰刑事律师团队2026年06月26日17人看过举报

近年来,随着网络社交媒体的普及,“隔空猥亵”这一新型犯罪形态日益受到社会关注。202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将“隔空猥亵”纳入刑法规制范畴。然而,在司法实务与公众认知中,对“隔空猥亵”构成要件的理解仍存在诸多模糊之处。近期,一则涉及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在线互动的法律咨询案例,便集中暴露了这一领域的认识分歧。


一、案例引入:行为定性为何存在争议


据当事人陈述,一名成年人在网络聊天中与一位自称17岁的用户交流,后通过视频通话向对方暴露自身隐私部位,而对方始终未开启视频、未开启麦克风,仅以文字方式参与对话。事后该成年人得知,对方实际年龄仅为11岁。就该行为是否构成“隔空猥亵”,当事人咨询了多名律师,收到的答复莫衷一是——有的认为构成猥亵儿童罪,有的认为不构成犯罪但属行政违法,有的则认为既不构成犯罪也不构成违法。

这一分歧并非个案。随着司法解释的出台,“隔空猥亵”的行为模式从传统的“胁迫”扩展至“诱骗”,但在具体适用中,何为“胁迫、诱骗”、何为“暴露身体隐私部位”等关键要素的认定,仍需结合个案事实严格把握。


二、法律分析:为何不构成“隔空猥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从上述规定出发,“隔空猥亵”的构成需同时满足以下要件:对象为未成年人;手段为通过网络媒介实施胁迫或诱骗;内容为未成年人暴露自身身体隐私部位或实施淫秽行为。换言之,法律规制的核心在于行为人通过胁迫或诱骗手段,使未成年人暴露自身隐私部位或实施淫秽行为。

对照本案事实:(一)未成年人并未开启视频、未暴露自身隐私部位,也未发送任何隐私图片或视频;(二)行为人虽然暴露了自身隐私部位,但该行为并非“胁迫、诱骗”未成年人之后的结果。因此,该行为不符合“隔空猥亵”的构成要件,不应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误区溯源:线上猥亵与线下猥亵的混同


部分法律从业者之所以得出“构成猥亵儿童罪”的结论,根源在于混淆了线下猥亵与线上猥亵的认定标准。

在线下场景中,成年人在儿童面前故意暴露自身隐私部位,尤其是生殖器等典型隐私部位,且暴露达到一定持续时间,确实可能构成猥亵儿童罪。然而,线上“隔空猥亵”的构成逻辑与此不同——它要求的是未成年人成为暴露隐私部位的行为主体,而非行为人自身。将线下标准简单套用于线上场景,是导致定性偏差的主要原因。


四、行政违法层面的评价


尽管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本案中成年人的行为仍可能构成行政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该条款对“猥亵”行为的规制范围较为宽泛,足以涵盖在未成年人面前故意暴露隐私部位的行为。


五、“年龄明知”问题的司法认定


本案中,当事人反复强调其在聊天中多次询问对方年龄,对方始终声称自己17岁,其系事后才得知实际年龄仅为11岁。这一情节涉及性侵类案件中至关重要的“年龄明知”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从条文本身来看,确实存在可以认定“不明知或者不应当明知”的理论空间。然而在司法实务中,能够成功主张“不明知”的案件极为少见。原因在于,相关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了可以认定“不明知”的严格条件,包括:确有证据或合理依据证明行为人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害人是幼女;行为人已足够审慎行事仍对年龄产生误认;客观上被害人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等特征明显更像已满14周岁等。这些条件在实践中难以同时满足,导致“不明知”的抗辩在实务中基本难以成立。


六、AI法律咨询的风险警示


值得特别关注的是,当前越来越多公众在寻求专业法律意见前,首先向AI法律咨询工具寻求答案。本文开篇的案例被输入AI系统后,得出的结论是“行为本身属于'隔空猥亵'”“依法可推定明知其年龄”,直接作出了刑事风险的判断。

这一结论存在明显的法律定性错误。究其原因,在于AI工具难以准确区分线上与线下猥亵的不同构成要件,也无法把握司法实务中针对“隔空猥亵”下猥亵儿童罪与强制猥亵罪的不同认定标准。AI基于算法和既有数据的机械推理,无法替代律师对个案事实的法律判断和专业分析。


结语


“隔空猥亵”入罪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人网络权益的有力保护,但在具体适用中必须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准确界定构成要件。对于网络空间中涉及未成年人的不当行为,应当在准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区分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边界。同时,公众在遇到此类法律问题时,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个性化法律服务,避免依赖AI工具作出可能产生误导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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