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逸豪
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中并不限于贪污、挪用本单位的财物或资金等,还包括负污、挪用隶属的下级单位财物或资金等,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因为刑法明确规定为本单位财物或资金等,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区别,做到准确适用。职务侵占罪中“本单位财物”不仅包括本单位所有还包括本单位管理、使用、运输中的财物实践中,对职务侵占罪中“本单位财物”的认定一直以来存在是单位“所有”还是“持有”的争议。从侵害法益看,无论侵占本单位“所有”还是“持有”的财物,实质上均侵犯了单位财产权,对其主客观行为特征和社会危害性程度均可作统一评价。参照《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对“公共财产”的规定,对非公有制公司、企业管理、使用、运输中的财物应当以本单位财物论,对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掌握一致的追诉原则,以有力震慑职务侵占行为,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财产权平等保护,切实维护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