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逸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年7月8日起施行 法发【2007】22号)
十、关于“特定关系人”的范围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以上规定在司法实务中的理解与适用:
根据上述意见,认定是否属于“特定关系人”,关键在于该第三人是否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共同利益关系。对于共同利益关系的理解,应注意把握两点:一是共同利益关系主要是指经济利益关系,而纯粹的同学、同事、朋友关系不属于共同利益关系;二是共同利益关系不限于共同财产关系,意见规定的“特定关系人”的范围,明显要宽于《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基于共同财产关系所确定的近亲属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