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逸豪
挪用型犯罪的成立,不存在截止日的问题。无论是被害单位报案时,还是公安机关立案时,抑或是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时,甚至是提起公诉抑或法院宣判之日,都不是界定是否满三个月的时间节点。行为人自挪用之日起在三个月内归还的,无论中间发生什么,其行为均不构成犯罪。超过三个月才归还甚至还处于未归还状态的,挪用犯罪即已成立。